男子三次贩卖*品 获刑三年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9日晚,吸*人员吴某、张某先后联系李某购买*品,并微信分别转账500元、530元,李某微信转账895元给梁某购买*品。随后,李某、吴某、张某于南昌市一城中村碰面,梁某把两份*品交给李某,李某再分别交给吴某和张某。
同年6月22日晚,吴某联系李某购买1克冰*和1粒麻古,并微信转账1650元。李某微信转账1470元给刘某购买*品。李某在南昌市某小区楼道消防道内拿到刘某此前放置于此的*品后,将*品交给吴某。
2021年10月13日,民警抓获李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贩卖*品罪。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