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的概念(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招标投标法进行局部修改。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政府采购法进行局部修改。目前正开展新一轮修订工作。

一、《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适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为配套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工程招标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3月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2018年6月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二、《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适用的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项目有财政性资金又包含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三、两者主要区别

(一)招标(采购)主体不同。

《招标投标法》适用的招标主体无限制,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政府采购法》适用的招标人有限制,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采购主体,不包括企业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等。(二)采购方式不同。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种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蹉商(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认定)、单一来源采购、询价6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三)实施程序不同。

招标投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四)监管部门不同。

招标投标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住建、水利、交运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五)法律责任不同。

《招标投标法》是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部程序法(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法》是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由此可见,两法并不冲突,也并不是非此即彼。

对于法律责任来说,《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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