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督察岗专业知识

1.督察是什么样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0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于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7年6月20日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 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 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 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 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 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 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 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第三条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 导成员副职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 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 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 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 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 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 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 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 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 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 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 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 第七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八条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 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 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 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 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 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 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 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 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 、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 带离现场。 第十一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 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 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 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 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 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 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十三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 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 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 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 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开发区管委会主要工作内容

开发区管委会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开发区特殊管理的区域内代表市政府行使行政、经济管理职能。

开发区管委会在规定权限内自主决定开发区的建设工作、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和办法。开发区特殊管理区域实行“零收费”、“零检查”。

管委会的工作重点是保护企业和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开发区管委会对内部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末位淘汰的用人机制与干部管理制度,实行以岗定薪、人随岗走、薪随岗变,薪资与工作成果紧密相联的薪资管理体系,确保了各项服务的优质、高效。

3.市场执行督察员是做什么的

这是百事可乐对市场执行督察员的定义

Responsibilities:

1,按照检查客户清单和检查任务,编排检查路线,并提交给主管

2,按照检查线路对售点进行检查

3,通过周报、小结、回顾会议等形式与销售团队及活动策划部门进行结果沟通

4,在进行客户执行情况检查的同时对客户情况及竞争对手市场动态进行反馈

Requirement: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快速消费品行业一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财务专业毕业至少一年以上工作经验

3,良好的沟通及人际关系处理技巧,良好的心态,能承受工作压力,踏实

4,高度的自律性及保守机密

4.小硕毕业,去应聘个开发区环境监察的职位,这个工作内容都有些什么

开发区环境监察的岗位职责:负责对区内污染源的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巡查和监督,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参与重大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污染投诉调查处理,负责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工作,进行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

你说“看网上写的是仿公务员的编制”应该是参照公务员管理,至于工资待遇如何得看你所在地的经济如何,但基本工资是与同等级公务员一样(第一年2000左右,保底工资),关键是津补贴与当地经济挂钩,这就不好说了,这也是全国各地公务员工资不一样的根本原因。

5.纪委监察业务知识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yyz926098136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二)——案件检查第一节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

6.文明城市建设督察员是做什么的啊

城管执法督查人员是城管执法队伍中的“宪兵”,他的岗位职责要求他成为城管执法队伍的一面旗帜,个人形象的典范,所以对督察人员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

要想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形象佳的督查队伍,就必须把一些思想觉悟、文化素质高、城管执法经验丰富、熟悉城管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同志选调到督查队伍中来。在实际工作中要想当好一名城管督察员,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于律已,树立督察良好形象 俗话说的好“打铁还须自身硬”,做一名城管督查人员也须如此,必须自身正、自身硬。

要求其他队员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其他队员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作为督察人员,要想使被督察的单位及个人对所作出的督察决定心服口服,就必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

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要加强自身素质的修养,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发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

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改造世界观,实事求是体现价值观。做给队员看、领着队员干,起到一个模范带头的作用。

二、勤奋学习,精通督察业务知识 城管执法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执法所涉及的又多是群众的切身利益。担负着多个部门的上百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任务。

执法范围涉及到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市政管理等。不仅执法内容多、任务重,而且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城管督查人员要技高一筹,应成为城管执法工作的全才,只有熟悉城管业务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去监督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做到这一点,就要勤学,要系统学习、刻苦钻研法律法规和城管业务知识,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努力成为精通城管业务的“行家里手”。 三、公平公正,履行督察岗位职责 城管督查人员,督察对象都是自己的队友,有的甚至是很好的朋友,低头不见抬头见,开展工作有阻力、有压力。

这就要求每一名督查人员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不管他出自哪个大队、哪个中队、哪个人,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有一查到底的勇气和决心,决不含糊手软。

在人情、关系面前,要讲党性不讲人情,讲原则不讲关系,敢于冲破“关系网”,顶住“说情风”。另外,工作中还要坚持公平、公正的督查原则,把好工作的尺度,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做到合情合理、不偏不倚。

四、深入基层,解决督察实际问题 作为一名城管督察员,必须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决不能浮在上面,夸夸其谈。督查中发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仔细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然后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及时进行总结。

将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各基层单位,使其能够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杜绝同样问题的再次发生。使督察工作由被动的事后监督变成积极的事前防范,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如何理解新时期的城管执法队员,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命题。笔者认为,在新时期出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一个巨大进步,是社会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期望在法律上的一种实现。

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提出的总体要求,同时也是无疑地向城管执法提出的一个新课题。这就是:要建设一支“和谐城管”、“和谐执法”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

那么,和谐的“城管执法队员”应该怎样理解呢?笔者认为,可以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和谐的城管执法队员,是一名执法员 作为一名从事行政执法的城管队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经过法定程序授权的执法范围里认真执法。同时,还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法,努力保障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城管队员每时每刻必须做到懂法不犯法、知法不违法、执法不弄法。这实际上,体现了城管执法所具有对社会环境的维护职能。

主要是体现在城管主动实施法律授权的一切法律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罚。它直接体现在我们日常的执法工作中。

在这里,必须明确一个认识,那就是:因为城管队员的认真执法而引发的冲突,并不违背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如果城管队员在执法中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会有背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为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正常秩序的建立。 二、和谐的城管执法队员,是一名宣传员 宣传,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立“和谐城管”的一个有效途径。

城管执法,大部分是在马路上执法,因此可以充分利用执法工作的特点,和与市民接触频繁的便利条件,积极、主动地宣传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城管执法队员的宣传,是一种媒体以外的宣传,它比媒体宣传更具有直接性、及时性、实效性等特点,但是也有宣传面过窄的缺点。

不过,只要每一个城管执法队员都能承。

开发区督察岗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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