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RP可以理解成进销存吗?我们这边很多小的公司都上了ERP,事实
ERP绝对不仅仅是进销存。
“很多小的公司都上了ERP ,事实上大部分都是当进销寸软件用”。真是如此,那么不是ERP提供商有问题,就是这些小公司有问题。
很可能就是所谓的ERP提供商挂着羊头卖狗肉,是对ERP概念的严重侮辱,或者是公司对ERP的严重误解。这样的厂商真是要害死人。
我在这里仅仅提供一下我公司用的ERP的相关模块,你就知道了。 1、财务会计:总账、应收、应付、固定资产、UFO报表、现金流量表、网上报销 2、管理会计:预算管理、资金管理 3、客户关系管理 3、供应链管理:采购、销售、库存、存货 4、人力资源:信息结构、人事信息、薪资管理、考勤、应聘、经理查询 5、决策:专家财务评估 我在公司是系统管理员,现在我随手写,大概就是这些。
公司是商业企业,没有工业企业的生产管理。
2.金蝶精斗云的云进销存软件有没有销售汇总表(按客户)这个功能呢?
有这个功能的,统计一段时期内给某客户进行销售的汇总数,可选择全部客户、商品、仓库进行统计,也可挑选部分供客户、商品、仓库进行统计。
报表展示先按客户编号正序排序,同一客户销售数据再按商品编号排列。销售汇总表中的列头字段的取值,均直接取销货单中同一商品分录对应列的值的合计。
销售收入对应单据中的“金额”列,单价为汇总表中的“销售收入÷数量”。当勾选“计算毛利”时,报表增加单位成本、销售成本、销售毛利、毛利率四列;销售成本为该商品根据存货计价方法计算出的总销售出库成本,单位成本为销售成本÷数量,销售毛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率为销售毛利÷销售收入。
3.2、确认营业收入的条件是什么?
一、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的内涵及确认标准 (一)保费收入的定义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和履行保险责任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所以保费收入的确认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新旧保险会计准则下对保费收入确认及区别 旧准则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 1。
单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3。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保费收入确认条件: 1。
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通过新旧准则的对比,有以下差别: 1。
在旧制度下,没有对原保险合同制定准则,实务指导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准。而新准则区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增加准备充足性测试。
2。旧准则对于长期保险合同所附加的储蓄成分和投资成分,普遍都是直接作为收入确认的。
由于附加的储蓄、投资成分所获得的收入与保险风险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新准则的定义,这部分保费收入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 二、新准则下保费收入确认的局限性及建议 新保险会计准则虽然有很大的改进,但在防范保费虚增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突破,不能从根本上挤破保费“泡沫”,有待完善,具体建议如下: (一)改进保费确认方式 新准则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这一规定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保费收入的。与之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即以款项是否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
保费收入确认的一个条件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无论是否收到保费,都应确认为保费收入,它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由此产生了“应收保费”这一难题。 虽然权责发生制在某种意义上能够确认当期利润,但由于运用了应计、递延、摊销等一系列体现人为因素的原则,使得利润也最终成为一种受制于理念的计量结果。
保险公司应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业务情况实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的“联合发生制”。对于“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保险公司可以在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实际收到保费时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这样能提醒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见钱出单”,从源头上防范应收保费。
(二)增加“重大保险风险”,对混合保险合同进行拆分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即新准则缺乏对“重大保险风险”的要求,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没取得实质性突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型寿险保费虚增的问题。
因为新会计准则未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分拆工作难以进行,使“保费收入”帐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高低,造成保费收入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
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其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 因而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
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我国在认定保险合同时应提高“重大保险风险”的限定,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适当的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商品价格、汇率、嵌入衍生工具等非保险风险实施分拆,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三)借鉴非寿险投资型产品会计处理方式,分拆新型寿险合同 分拆确认,就是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成分和非保险成分采用不同的会计标准,保险成分按照保险会计准则处理,非保险成分则按照金融工具等会计准则处理。我国可以借鉴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分拆新型寿险合同。
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将非保险风险的资金作为托管资金,不计入保费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保险人将收到的“保险投资金”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而将该资金在未来保险期间的利息所得部分或全部计入“保费收入”。
作为理财产品,可以将新型寿险合同中纯保障部分按照传。
4.进销存都记哪账
进销存记帐:
按照发生的业务先编制记帐凭证,后登记帐簿,包括:
1、单位买进商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行
2、销售商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行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进销存流程:
1. 采购流程
(1).厂商的供应能力是否能按期交货、质量确认
(2).是否殷实可靠的生产厂或直接进口商
(3).其他经销商价格是否较低
(4).经成本分析后,设定议价目标
(5).是否必要向厂商索取型号比较
(6).价格上涨下跌有何因素
(7).是否必要开发其它厂商或转外购
(8).规定几万元以上的案件呈副经理议价或设定议价目标
2. 销售流程
接到订单后,首先跟办公室领导回报,确认接单,联系生产部门,安排生产,您这说的供应部是您产品原料的供应,如果是这样那应该在生产之前联系,待生产完毕,货入库,跟库房沟通具体数量,再就是客户打款、安排发货了。
3.库存流程
(1)、汇总当月入库情况。
(2)、汇总当月出库情况。
(3)、按出入库单分类登记明细帐。
(4)、汇总当月库存盘点明细表,出现盈亏注明原因,报相关部门及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