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做好团险
对于团险销售人员而言,他所接触的客户层次相对较高,对于自身技能的要求也就高,因此,必须全方位提升其个人修养,一个完整的团险销售人员的课程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销售技能类课程,必须建立以顾问式销售和大客户销售为基础的销售技能课程体系,确保销售人员能够掌握最新的销售理论和实战技巧。
第二,专业知识类课程,包括保险专业知识、税收政策、财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等等。团险销售人员不仅应当成为保险专家。同时对企业的财务和人力资源也应该有所涉猎,这样才能跟客户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对话。
第三,销售管理类课程。此类课程为团队主管和营业部经理等销售管理人员设置,为团队的兴旺发展打下基础。
第四,心态调整类课程。除了常见的成功心理学等激励类课程之外,还应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等的宣导,旨在调整团险销售人员的心态,保证销售人员能保持销售的激情,理解和执行公司的销售政策。
第五,通用技能类课程,包括沟通技巧、商务礼仪等课程,旨在提高销售人员的全面修养。第六,其他。对一个团险业务人员来说,既需要和企业客户里的单个经办人打交道,又需要考虑企业客户的整体利益。因此,必须博学多才,才有可能迅速与客户找到共同话题,拉近彼此的距离。
(2)实施体系
第一,必须对不同业务层级的销售人员制定制式和非制式的培训要求。简单说,制式培训就好比是学校里的必修课,应该包括一个合格的销售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非制式课程相当于是选修课,是销售人员提升个人修养、向更高层次迈进的台阶。
第二,培训的实施形式应该多样化。与个险代理人相比,团险队伍的流动性相对较小,培训的对象相对固定。这一方面会使得培训的体系和衔接性可以更为完整一些,另一方面,培训是一项不断重复以达到改变受训者行为模式的工作,培训对象相对固定对培训的形式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除了传统的封闭开班培训之外,培训还应采取早夕会、知识竞赛、辩论赛、拓展训练等多种形式,以保证培训的效果。
第三,公司各层级培训部门必须明确职责。这一点对于只在某个城市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来说可能并不十分重要,但对全国性保险公司业说,是构建培训体系的重要内容。总、分公司需要明确自身的培训对象,一般而言,对于刚刚入司的新人的培训应当由分公司承担,占销售人员总数15~20%的高层销售人员和销售管理人员的培训应当由总公司为主导,中间层级的人员培训可由各分公司按相近地域组织区域培训。
(3)监控体系
第一,必须做好训后评估工作。按照现在较为流行的培训理论,训后评估包括四个层面的评估,即反应层面、学习层面、行为层面和效果层面,其中,反应层面和学习层面的评估是就培训结束当时学员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进行评估,行为层面和效果层面的评估则是评估培训对学员工作行为的影响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效果。目前,对培训的评估基本上还停留在前两个层面,如何对学员的后续行为进行评估以保持培训效果的持续,应该是各家公司努力解决的问题。二是必须取得销售管理人员的支持。培训绝不仅仅是培训部门的工作,学员的直接上级必须在训后致力于为学员提供可以施展培训所学的环境,才能保证培训的效果。
2.公司需要明确经营理念、严格管理
仅仅依靠培训工作是无法打造出一支优秀的销售队伍的,如果一家公司奉行的就是高成本低利润的扩张政策,甚至不惜以违规操作来获得一时的市场份额,那么,即使是给予销售人员全世界最好的培训,也无法提升销售人员的素质。因此,保险公司需要明确自己的经营理念,明确团险必须为公司创造利润,杜绝销售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公司长远利益的行为。只有如此,才能在销售团队里营造出积极向上的氛围,给销售人员以压力和动力。
3.保监会需要严格监管,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因为市场环境恶劣而导致保险业畸形发展,已不乏前车之鉴,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保监会应该努力整顿市场秩序,大力惩治违规行为,规范团险业发展。只有在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提升内功的需求才会变得迫切,培训也才有可能真正地展开。
2.团险业务是什么
渠道销售是指厂家通过经销商把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
因为有了中间的经销商,厂家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对经销商加以管理,以便经销商能按照自己的思路去完成销售。 团险直销如果做好了,会有一大批忠诚的客户,他们信任的是你这个人,其次才是你推销给他们的产品。
团险渠道销售想达到这种境界要难些,因为渠道商多半会看重他们所代理的产品和这个厂家给他们的代理政策等。渠道销售只是中间人,不至于影响渠道商对上游厂家的选择。
如果从来没做过跟销售相关的工作,大部分职业的销售经理人会建议你从最简单的销售入手,比如推销保险、电话营销之类的,先掌握点销售基本的东西,把口头表达能力和商务礼仪锻炼一下,然后再根据你的悟性,逐渐找到更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和行业。
3.如何做好团险
对于团险销售人员而言,他所接触的客户层次相对较高,对于自身技能的要求也就高,因此,必须全方位提升其个人修养,一个完整的团险销售人员的课程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销售技能类课程,必须建立以顾问式销售和大客户销售为基础的销售技能课程体系,确保销售人员能够掌握最新的销售理论和实战技巧。
第二,专业知识类课程,包括保险专业知识、税收政策、财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等等。团险销售人员不仅应当成为保险专家。
同时对企业的财务和人力资源也应该有所涉猎,这样才能跟客户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对话。 第三,销售管理类课程。
此类课程为团队主管和营业部经理等销售管理人员设置,为团队的兴旺发展打下基础。 第四,心态调整类课程。
除了常见的成功心理学等激励类课程之外,还应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等的宣导,旨在调整团险销售人员的心态,保证销售人员能保持销售的激情,理解和执行公司的销售政策。 第五,通用技能类课程,包括沟通技巧、商务礼仪等课程,旨在提高销售人员的全面修养。
第六,其他。对一个团险业务人员来说,既需要和企业客户里的单个经办人打交道,又需要考虑企业客户的整体利益。
因此,必须博学多才,才有可能迅速与客户找到共同话题,拉近彼此的距离。 (2)实施体系 第一,必须对不同业务层级的销售人员制定制式和非制式的培训要求。
简单说,制式培训就好比是学校里的必修课,应该包括一个合格的销售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非制式课程相当于是选修课,是销售人员提升个人修养、向更高层次迈进的台阶。 第二,培训的实施形式应该多样化。
与个险代理人相比,团险队伍的流动性相对较小,培训的对象相对固定。这一方面会使得培训的体系和衔接性可以更为完整一些,另一方面,培训是一项不断重复以达到改变受训者行为模式的工作,培训对象相对固定对培训的形式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除了传统的封闭开班培训之外,培训还应采取早夕会、知识竞赛、辩论赛、拓展训练等多种形式,以保证培训的效果。 第三,公司各层级培训部门必须明确职责。
这一点对于只在某个城市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来说可能并不十分重要,但对全国性保险公司业说,是构建培训体系的重要内容。总、分公司需要明确自身的培训对象,一般而言,对于刚刚入司的新人的培训应当由分公司承担,占销售人员总数15~20%的高层销售人员和销售管理人员的培训应当由总公司为主导,中间层级的人员培训可由各分公司按相近地域组织区域培训。
(3)监控体系 第一,必须做好训后评估工作。按照现在较为流行的培训理论,训后评估包括四个层面的评估,即反应层面、学习层面、行为层面和效果层面,其中,反应层面和学习层面的评估是就培训结束当时学员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进行评估,行为层面和效果层面的评估则是评估培训对学员工作行为的影响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效果。
目前,对培训的评估基本上还停留在前两个层面,如何对学员的后续行为进行评估以保持培训效果的持续,应该是各家公司努力解决的问题。二是必须取得销售管理人员的支持。
培训绝不仅仅是培训部门的工作,学员的直接上级必须在训后致力于为学员提供可以施展培训所学的环境,才能保证培训的效果。 2.公司需要明确经营理念、严格管理 仅仅依靠培训工作是无法打造出一支优秀的销售队伍的,如果一家公司奉行的就是高成本低利润的扩张政策,甚至不惜以违规操作来获得一时的市场份额,那么,即使是给予销售人员全世界最好的培训,也无法提升销售人员的素质。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明确自己的经营理念,明确团险必须为公司创造利润,杜绝销售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公司长远利益的行为。只有如此,才能在销售团队里营造出积极向上的氛围,给销售人员以压力和动力。
3.保监会需要严格监管,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因为市场环境恶劣而导致保险业畸形发展,已不乏前车之鉴,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保监会应该努力整顿市场秩序,大力惩治违规行为,规范团险业发展。只有在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提升内功的需求才会变得迫切,培训也才有可能真正地展开。
4.保险代理人需要的专业知识有哪些
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具体说: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第二,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第四,保险代理人的运行机制,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
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需求的营销机制。另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
日本从事保险代理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岗位要求持证上岗与培训: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岗前培训与持续教育:岗前: 不少于累计80小时,其中法律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少于12小时。 上岗后:不少于累计36小时,其中法律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少于12小时。
业务范围保险代理人业务范围:代保险代理人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兼业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根据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批准的代理险种,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
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可以代理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责任保险和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的其它险种。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可以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
保险集团公司内部的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后,子公司之间相互开展了交叉销售业务。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也有所扩大。
法律特征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行为。保险代理人的保险行为受保险法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很多法条对保险代理行为做了规定。另外,保险代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保险代理行为又是由民法调整的。
(二)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关于委托代理保险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证明保险代理人有关代理权的法律文件。
(三)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开展业务。
从市场角度看,保险代理行为是保险市场的中介行为。(四)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既包括明示权力,又包括默示权力。
明示权力是指以一定的形式约定的权力,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险人授予保险代理人的权力。默示权力是相对于明示权力而言,是指依据法律规范或被社会公认的惯例,代理人为尽其职责通常必须采取的行动,即应该有的权力。
权利与义务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而产生的。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
一般来讲,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内容:权利1.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所付出的劳动向保险人收取劳务报酬。
获得劳务报酬是保险代理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即为佣金,保险代理合同可约定佣金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2.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合同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即有权自行决定如何进行保险业务活动。
义务1.诚实与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所以,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即保险代理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如实转交保险费义务。受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理收取保险费,代收的保险费应按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转交保险人。
保险代理人无权挪用代收的保险费。此外,对于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保险代理人也没有垫交义务。
3.维护保险人权益义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隐瞒真相,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在代理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有义务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这是由保险代理关系和代理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
工作内容1、负责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保险代理人2、向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解释保险条款,点评产品,分析个人财务需要;3、为消费者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4、协助客户挑选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5、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签订投保单、保单送达、保单保全、保费收取);6、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7、。
5.做团险有什么好的渠道业务
渠道销售是指厂家通过经销商把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因为有了中间的经销商,厂家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对经销商加以管理,以便经销商能按照自己的思路去完成销售。
团险直销如果做好了,会有一大批忠诚的客户,他们信任的是你这个人,其次才是你推销给他们的产品。团险渠道销售想达到这种境界要难些,因为渠道商多半会看重他们所代理的产品和这个厂家给他们的代理政策等。渠道销售只是中间人,不至于影响渠道商对上游厂家的选择。
如果从来没做过跟销售相关的工作,大部分职业的销售经理人会建议你从最简单的销售入手,比如推销保险、电话营销之类的,先掌握点销售基本的东西,把口头表达能力和商务礼仪锻炼一下,然后再根据你的悟性,逐渐找到更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和行业。
6.做团险有什么好的渠道业务
渠道销售是指厂家通过经销商把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
因为有了中间的经销商,厂家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对经销商加以管理,以便经销商能按照自己的思路去完成销售。 团险直销如果做好了,会有一大批忠诚的客户,他们信任的是你这个人,其次才是你推销给他们的产品。
团险渠道销售想达到这种境界要难些,因为渠道商多半会看重他们所代理的产品和这个厂家给他们的代理政策等。渠道销售只是中间人,不至于影响渠道商对上游厂家的选择。
如果从来没做过跟销售相关的工作,大部分职业的销售经理人会建议你从最简单的销售入手,比如推销保险、电话营销之类的,先掌握点销售基本的东西,把口头表达能力和商务礼仪锻炼一下,然后再根据你的悟性,逐渐找到更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和行业。
7.团险销售和个险销售人员区别在哪,能不能说详细一点
我对这个不是很了解,我帮你查了一下,希望你能用上,你可以先看一下.或者你自己去百度里面搜索一下也行啊.我就是在那里面搜索出来 的.祝你早日找到你自己想要的答案.加油吧保监会2005年7月发文“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团体保险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严禁误导、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发生。”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的行为正式合法化。
如何进行个险销售队伍的团险产品交叉销售战略选择,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从寿险公司角度来看,不宜鼓励个险销售队伍销售团险产品,主要原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可能会严重影响个险产品的销售。
与车险、家财险等财产险产品和个人寿险产品具有互补性,可以实现交叉销售,增进客户价值满意度不同,现有团险产品与个险产品在功能上更多体现的是替代性的特征,交叉销售不能增进客户满意度。面对功能高度重合的两个团险与个险产品,满足投保条件的客户更多情况下只会二者选一。
从保单预定利率与分红水平来看,团体保险产品比个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团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一般高于个险产品,分红类团险产品一般来说分红水平也要高于个险同类产品。
客户更愿意接受团体保险。按照“通知”规定,原来团体保险的定义从“8人”修改为“5人以上的特定团体成员”,并放宽到“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投保范围扩大,更多原来只能购买个险产品的客户将满足团体保险的投保条件。
如果公司再从制度设计、宣导等方面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很可能会对个险产品的销售造成严重影响。(二)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不利于团险业务自身的专业化经营。
团险销售在展业方式、管理模式、人员素质要求等方面均与个险销售有很大区别,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不利于团险业务自身的专业化经营。首先,与个险业务拓展“单兵作战”方式不同,团险产品的销售,特别是年金类产品的销售,往往采用团队销售法,一个销售经理配备3-4名辅助销售人员,销售经理在核保能力、销售能力、沟通技巧和谈判技巧方面有较强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和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在辅助人员的支持下,发现、分析客户的保险及理财需求,并最终促成保险业务的完成。
其次,不同于个人保险销售和客服相对独立的做法,按照国际惯例,团体保险业务往往采取销售与运营一体化的方式,团体保险的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往往由团险部门一起解决。这样一方面可以使风险评估(核保)前置到销售过程中,有利于风险掌控;另一方面是由于团体保险核保及其业务处理的特殊性,使得团体保险的后援服务为寿险公司的其他运营部门所不能提供。
另外,团险销售展业公关层面高、难度大,需要销售人员具备相当广度与深度的知识技能。其中涉及很多精深的专业知识,包括统计、精算、财务、税务、管理学、心理学等。
有时甚至需要求助于公司内外专业人士组成“攻关项目组”来完成。现有的个险销售人员培训课程体系与师资力量无法满足这一需求。
(三)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会使得营销员风险管控难度大大增加,业务质量难以保证。与团险销售队伍员工制管理不同,个人保险营销员采用的是委托代理关系的管理制度,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合同,保险营销员按照业绩抽取佣金,公司一般不为其提供底薪,不提供福利和保障。
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仅仅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保险营销员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较容易发生欺诈误导客户事件。相对于个人客户来说,团体客户涉及面广,影响范围与影响能力大,如果发生误导或欺诈事件,后果要远大于个人客户。
与团险业务员相比,个险营销员流动性更大,后续客服质量难以保证,团险业务退保风险将比个人业务大的多,而且一旦脱保,再次赢得客户的可能性非常校团险销售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单证审查流转等情况远比个人保险复杂,对销售人员作为第一核保人的技术能力与道德水平要求要远高于个人保险,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会使得团险业务质量难以保证。对于保险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发现潜在团体保险客户的情况,比较稳妥的处理方式是采用营销员推荐团体业务的形式:营销员收集到掌握的信息后,返回公司向团体业务部门负责人提供所掌握的信息,团体业务部门应详细记录在案,由公司团险销售人员对客户进行进一步的接触谈判。
一旦保单签定,可根据事先的规定,给予营销员一定的奖励。采用这种处理方式对公司来说不会流失有价值的业务信息,团险保单业务品质能够有所保证,同时,渠道划分比较清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客户从一个营销员处同时购买团险产品和个险产品所产生的单纯比较会影响同类个险产品销售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