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知识考试

1.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的要求有哪些

环境污染损害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现象,对大家的生存环境会十分不利,而且对大家的健康也会有所损害。那么,大家知道,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的要求有哪些吗?下面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环境污染损害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二、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的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具备40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其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各业务范围要求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名称;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结构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的要求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这里的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工结构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作物栽培学与耕种学、土壤学、农药学、植物营养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生态学、动力机械及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矿物材料工程、建筑水利学、经济学、民法、刑法、环境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程概算、工程分析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的要求,主要是具备40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以及最重要的一点是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2.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推荐方法是什么

1、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

2、固定资产损失 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价值减少带来的损失,采用修复费用法或重置成本法计算。 如果完全损毁,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如果部分损毁,采用重置成本法或修复费用法计算。

采用重置成本法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计算见公式(1)。修复费用法按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进行计算。

固定资产损失=重置完全价值(元)*(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损坏率(%) 其中:年平均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100%/折旧年限 上式中,重置完全价值是指重新建造或购置全新的固定资产所需的费用;预计净残值率是指固定资产净残值占资产原价值的比例,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定价评估;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3、流动资产损失 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参加循环周转,不断改变其形态的资产,如原料、材料、燃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的经济损失。

流动资产损失按不同流动资产种类分别计算并汇总,见公式(3)。 流动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数量*购置时价格-残值(3) 上式中,残值指财产损坏后的残存价值,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定价评估。

4、农产品财产损失 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农产品产量减少和农产品质量受损的经济损失,按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sf/zjd0601001)、《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21678)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导则》(ny/t1263)计算。 5、林业损失 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林产品和树木损毁或价值减少,对林业资源本身的损害列入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林产品和树木损毁的损失利用直接市场价值法计算,评估方法参见农产品财产损失计算方法。 清除财产污染的额外支出财产损害还包括为防止财产因环境污染造成进一步损毁而支出的清除财产污染的费用,包括工厂清理受污染工业设备的费用支出、水厂清理管道和生产设备的费用支出、渔民清理渔具的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清除财产污染的费用。

对于清除财产污染的额外支出,通过审核额外支出费用的票据后进行计算。 生态环境损害 1、替代等值分析方法 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包括资源等值分析方法、服务等值分析方法和价值等值分析方法。

2、资源等值分析方法 是将环境的损益以资源量为单位来表征,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所致资源损失的折现量和恢复行动所恢复资源的折现量之间的等量关系来确定生态恢复的规模。 资源等值分析方法的常用单位包括鱼或鸟的种群数量、水资源量等。

3、服务等值分析方法 是将环境的损益以生态系统服务为单位来表征,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所致生态系统服务损失的折现量与恢复行动所恢复生态系统服务的折现量之间的等量关系来确定生态恢复的规模。 服务等值分析方法的常用单位包括生境面积、服务恢复的百分比等。

4、价值等值分析方法 分为价值-价值法和价值-成本法。价值-价值法是将恢复行动所产生的环境价值贴现与受损环境的价值贴现建立等量关系,此方法需要将恢复行动所产生的效益与受损环境的价值进行货币化。

衡量恢复行动所产生的效益与受损环境的价值需要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价值-成本法首先估算受损环境的货币价值,进而确定恢复行动的最优规模,恢复行动的总预算为受损环境的货币价值量。

基于恢复目标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步骤 基于恢复目标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应首先确定修复或恢复的目标,即将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或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或先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再恢复至基线状态、或在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同时恢复至基线状态。 对于部分工业污染场地,可根据再利用目的将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

以下将该过程统一称为恢复。 按恢复目的的不同,可将恢复划分为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

基本恢复的目的是使受损的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复原至基线水平;补偿性恢复的目的是补偿环境从损害发生到恢复至基线水平期间,受损环境原本应该提供的资源或生态系统服务;如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未达到预期恢复目标,则需开展补充性恢复,以保证环境恢复到基线水平,并对期间损害给予等值补偿。 如果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年,则仅开展基本恢复;否则,需要同时开展基本恢复与补偿性恢复。

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而且还要遵循基于恢复目标的生态环境损害步骤。

3.确定环境损害时所依据的标准或条件有哪些

确定环境损害时所依据的是政府文件和具有资质的鉴定结论。相关文件及信息是:

2018/12/21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的通知

2018/06/14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2017/09/15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09/22关于组建京津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有关请示的复函

2017/04/27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关于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名单的公告

2017/03/30关于举办2017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培训班的通知

2016/12/08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1/17环境保护部 司法部关于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2016/02/04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的通知

2015/06/04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2015/06/04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2015/06/04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4.环境司法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环境司法鉴定的原则如下: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

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5.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司法鉴定机构具备40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其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各业务范围要求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名称;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结构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这里的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工结构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作物栽培学与耕种学、土壤学、农药学、植物营养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生态学、动力机械及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矿物材料工程、建筑水利学、经济学、民法、刑法、环境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程概算、工程分析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6.我国的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存在哪些问题

1、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向环境司法鉴定机构转变的问题。

在过去几年,环保部为了推动环境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首先在环境保护部门内进行了一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试点,并发文推荐了两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这些机构能否当然地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从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看,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评审和登记有一套专门的管理规范,只有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符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条件者,才能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也才能在司法审判中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出现。因此,环保部推荐的两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还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合格后才能正式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2、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达标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明确要求“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的领域特别广泛,从环境因子来说涉及到大气污染损害、水污染损害、海洋污染损害、土壤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放射环境污染损害等;从损害后果来说,涉及到农业损害、牧业损害、渔业损害、生态损害、人体健康损害等。其鉴定所需监测、检测、检验、实验设备和实验室条件多种多样,如果要让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完全具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需要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是十分困难的。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变通办法,让司法鉴定机构采取签约实验室的方法解决。只要申请单位能够有合格的签约实验室和设备条件,就可认为其实验室和设备条件达标。

当然也可以采取合作申请的方式,比如司法鉴定机构与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合作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3、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人员达标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还规定了对司法鉴定人员的要求,“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第4条也要求“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而现实是,原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很少具有环境科学专业的人员,更不要说有环境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了。再加上,环境损害鉴定范围广泛,每一项鉴定都需要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如果都是专职人员,一个鉴定机构就需要一大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这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

即使有这么多人才,如果没有很多案件可供鉴定,也是人力的极大浪费。对此,笔者建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方面,可以较多地采取兼职技术人员的方式加以解决。

只要与兼职人员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能够在时间上予以保证,就可视作申请单位的技术人员。而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这一政策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聘用环境科技专业人员兼职提供了依据。 4、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单方委托鉴定进入现场问题。

环境诉讼案件在立案时,需要原告方提供存在环境危害和损害结果的初步证据,否则很难被法院立案。但原告作为受害方,往往无法自己收集证据,比如是否存在污染、是何种污染、有无损害、损害大小,都需要专业机构出具报告作为证据。

有了司法鉴定机构以后,这些都可以委托其去完成。但在起诉前又不可能由法院征求双方同意委托鉴定,经常是由受害一方先单独委托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致害一方不配合,鉴定很难进行,甚至根本无法进入污染源现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环境保护部作出专门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请求环境执法机构予以协助,包括提供排污单位的相关排污资料和协助进入污染源现场等。

环境执法部门收到协助申请后,有义务予以协助。只有这样,才能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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