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学刑法,学法知法不犯法,法治社会建设需要你我他。
一是走私禁止性物品,比较明显的就是走私武器弹药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最主要的是“枪支弹药的认定”?
1.关于“弹头弹壳”是否属于“枪支弹药”认定中?
在“武器弹药”的原则上,包括弹头弹壳的。就是泛泛而谈,使用过的弹头弹壳也算。
其原因是弹头弹壳只要经过改装组装,也是可以成为武器弹药的原材料。
但是如果弹头弹壳无法组装改装,那就定性成为普通货物物品。
只有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废物的,才能认定为是走私废物罪。
2.关于“仿真枪”是否也是属于“武器”?
枪支认定的标准具体有公安部的规定“每平方厘米多少焦耳”数据支撑。
所以,咱们国家对枪支的认定标准其实很低。很多有发射力的仿真枪在咱们国家的标准就是真枪。
现实中,很多仿真枪在外观上很像,并且内部的组件也特别像,可能只是使用的材料次于真枪和击发的“物”不是真子弹而已。
同时,这种就属于很容易改装成枪的情况,肯定不属于普通货物。仿真度特别高的,可能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
(注意仿真枪不是普通的玩具枪)
同时,仿真枪就算没有发射力,也应该认定为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二是走私犯罪当中的其他问题:
1.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及其定罪。
如果有概括的故意,以结果定罪。
“概括的故意”就是“这也行,那也行”。总之就是,都能接受。走私犯罪的过程中,如果能骗过检查不交税就不交的随意状态。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其是否造成已确定的结果。
其最常见的解释理由是,“不好意思,刚才忘了,里面还有个LV包,我这就补税”。如果其已离开很远(仅仅只是远离海关),就造成实际上的走私。
如果主观上确定的故意,只定认识错误的轻罪。这种情况也是比较明显,简如,其出入境清单上有此物,同时,也肯定知道有此物,但是过境后仍然未报税,这种情况下,会进行催收,根据其错误的大小进行定罪。如果欠很多,并恶意不交就定罪了。
2.罪数问题,原则上数罪并罚。这个比较简单。但注意,刑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这些罪名是通“、”联系,所以定罪时,如果有其他项时,可以定一个带“、”的罪。
三是走私**秽物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走私**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走私**秽物品罪,需要以传播或牟利为目的才行。“传播”就是共享,“牟利”就是收费版的传播。“传播”或“牟利”之一的目的就行。不传播就是不共享他人,不牟利就是免费情况。
注意,也就是个人特别爱好,收集的东西,自己用是不违法的。同样的黄赌*的独享情况,不犯罪哦(其实也没办法定罪。毕竟,这种情况下,个人使用者不能打击,不然打击面太广,谁都可能入罪,就没有法律的严肃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