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未达起征点收入申报所得税怎样填?
最近小编遇到挺多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有一个例子是这样的:
A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预计第三季度收入8万多,但不足9万,根据相关规定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那确认收入时直接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问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小微企业季度收入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那对于这项免税政策,会计上是如何处理的呢?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时候,是否直接计收入而不用计提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十条的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实务当中,小规模纳税人现在一般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正确的做法是,在确认收入的时候进行价税分离,照常计提增值税,然后季度终了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中,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假设A企业在该季度中有一笔业务,销售一批商品,收取价款价税合计5150元,在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5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
如果在季度终了纳税人申报时,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则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
贷:营业外收入 150
因此,开头例子中的会计处理是不正确的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可知减免的增值税作营业外收入不属于上述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不满足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也不满足上述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应计入应税收入,并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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