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专业知识

1.调解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调解的概念和特点 按照调解主体的不同,调解可分为调解机构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法院调解等。

调解具有如下特点: 1)调解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调解应坚持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调解具有高效性及解决纠纷的彻底性与仲裁、诉讼相比,调解对于程序的要求相对宽松,调解解决争议的效力也相对较高,争议双方不至于陷入诸多程序性问题,或诸多事实真伪的证明之中。

调解的分类 1)调解机构调解调解机构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两类。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又称为“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 《人民调解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

专业机构调解。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提交该中心调解。

2)仲裁中调解《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诉讼中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2.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的作用

一、强化政治素质,提高调解业务能力

一要加强政治修养。在政治上立场坚定,是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的重要条件和必须具备的能力。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把握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纠纷时,作为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应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清醒的头脑,在大是大非中要旗帜鲜明,要服从于、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健康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要加强道德修养。“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作了明确规定:应具备公道公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文化、政治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人公民,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是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的道德观念的表现。作为大学生人民调解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于民,把维护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员必须要做到忠于职守勇于尽责,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开拓进取敢于创新,心系民众踏实干事,主持公道坚持正义,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勤奋好学不断进取。

三要熟练业务技能。精通的业务,扎实过硬的本领,是人民调解员具备的基本要素和条件。要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并领会其内涵和实质,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矛盾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同时,要不断探索调解方法,从案例中发现方法,从实践中研究方法,从经验中汲取方法,注重向媒体学、向庭审学、向能者学,坚持把实践放在首位,把实用作为目标,把学用结合,集思广益作为研究方法,才能不断地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工作效力。

二、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服务能力

一要善于学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穿于整个人民调解工作之中,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中,坚持运用法律,适法宣传,依法进行调解。作为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具有较好的学法条件,年轻、文化基础好,掌握法律知识快,应主动学、不断学,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只要有决心去学,下功夫去学,定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只要持之以恒去学习,将会成为优秀的法制宣传员。

二要乐于宣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了,可促进纠纷化解,帮助和引导当事人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可控制矛盾升级,控制情绪激动,防止矛盾激化,能够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顺利将矛盾化解。大学生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每一位大学生法制宣传员要积极融入法制宣传的前言阵地,采取多措并举的方式,加大法制宣传,要深入到农民中去、企业班组、学校班级、农民工工地等面对面地讲解法律知识,运用案例剖析,在处理矛盾中结合纠纷类别,适法宣传。

三要勇于创新。在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中,农民的需求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为适应发展需要,真正使依法维权的意识得到加强,必须要不断地改进法制教育的方法,创新教育的形式,拓宽教育渠道和教育面,使法制教育不断适应经济发展、适应社会需要、适应群众需求。

三、坚持排查分析,提高科学研判能力

一要坚持全面排查。根据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复杂性强的特点,进行矛盾纠纷排查,显得十分重要,只有通过排查,才能发现问题,掌握动态,才能为解决问题提供最有效的科学决策依据。在时间上,坚持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并进行日分点、分项查,区域集中查、月开展全面查。在方法上,采取上下沟通,左右互动,按分级、分片、定点,形成主体式、拉网式排查,确保不走过场。

二要坚持认真分析。分析是解决矛盾问题的关键和重点,根据排查出的不同矛盾、不同时间、不同对象、不同区域、不同类别,可采取逐个分析法,分别制定出矛盾纠纷的不同预案,分类列表,分类处理。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针对不同情况及原因,在分析“透彻”,判断“准确”的基础上,找准解决矛盾的切入点,对症下药,定人、定责任跟踪观察,牢牢掌握矛盾纠纷苗头的主动权。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预防机制,构建严密的防调网络,发挥整体预防功能,从而坚持排查走在预案前,预案走在化解前,并做到抓早、抓好、抓苗头,将矛盾化解在前,解决在萌芽。

实践证明:如果人民调解员在解决矛盾时不认真分析、正确判断,就会造成在化解矛盾中的失误,就化解不了矛盾,严重时会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大学生调解员要始终铭记这个道理,进行分析判断,减少失误。

3.调解技巧有哪些

(1) 单独会谈。

与当事人单独会谈是调解中十分常用的技 巧,单独会谈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调解的成败。一般而言,单 独会谈有利于双方剑拔弩张的对立情绪得到舒缓,有利于在地 位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创造公平,有利于调解人了解纠纷内情 和争议焦点,有利于摸清双方当事人的底线从而在调解中掌握 分寸。

通常情况下,单独会谈应实现以下目的:第一,调整当 事人情绪,使其改变对立的态度,积极合作,实现调解;第二, 获取案件真实信息,了解当事人难言隐情,摸清双方当事人的 让步底线,以便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前提下有的放矢地进行调解; 第三,调动当事人调解的主动性,与当事人分析讨论纠纷解决 方案,推进调解的实现。 (2) 分析当事人心理。

调解工作的实质是在不违反法律的 情况下,将当事人的不同要求通过互谅互让使其消除隔阂,达 到统一。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认真分析当事人的心理,了解。

4.律师组织调解有什么技巧

一般民事调解的技巧

民事诉讼调解的各种方法都离不开语言的运用。“言为心声”,庄重、严谨、热情、幽默的言语能够使当事人产生尊敬和信赖,拉近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使当事人愿意接受其观点和建议,从而达到案件最佳的调解效果。因此语言的运用技巧在调解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法官的语言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法官在语言态度上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任何当事人,交谈时平易近人,让当事人感到温暖和亲切。同时做到沉着冷静,不与当事人争高低,避免或减少自己的情绪波动,营造相互接纳的关系,从而博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

2、法官的语言应通俗易懂,观点明确。基层法院大多解决的是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交往中发生的各种矛盾,这就要求法官在调解类似的案件时,应当考虑当事人本身的生活环境,并结合其文化水平、宗教信仰,使用通俗语言,将法律术语转化为生活语言,避免使用脱离老百姓生活实际的理论化的、空洞的、华而不实的书面用语。同时,调解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爱好和习惯,适当时可以运用当事人熟知的比喻和民间俗语、谚语,使当事人容易理解和接受法官所讲的道理。另外法官的语言应力求简短、明确,突出重点,使当事人一听就懂,避免产生误解。

3、法官的语言应灵活多变。法官所面对的当事人形形色色,各行各业、各个社会阶层的当事人因文化素养、认知水平、社会经历的不同,对问题往往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见解。根据调解对象和纠纷内容的特点,法官调解语言要适合各类当事人不同的心理特点。例如在调解活动中有时为了打破某些僵持的局面,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冲突,可以适当使用一些幽默性的用语。对于胡搅蛮缠、拒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有时要使用一些较严厉的、具有震慑性的用语,给予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其在趋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履行民事义务。对某些表示出后悔、自责的当事人可以予以安慰、鼓励,表示期待其能改正错误,与对方当事人主动化解矛盾,往往收到较好的调解效果。

4、法官的语言应结合“副语言”的运用。在语言表达过程中,使用不同的音量、速度、节奏、语调这些“副语言”,不仅能辅助语言交往,有助于传递交往的内容,同时在表达感情方面往往超过语言本身的内容。所以在语言运用的技巧中,“副语言”的运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在运用明确性、含蓄性、幽默性、震慑性和期待、鼓励性语言中,所使用的音量、速度、节奏和语调都有所不同,起到了强化运用这些技巧效果的作用。

5、法官的语言应辅以“非语言技巧”。在法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除了语言技巧的运用外,伴随着语言沟通时的目光、面部表情、身体动作等非语言技巧的运用,在交往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在运用各种语言技巧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伴随着法官的不同目光、面部表情和身体动作,可以起到强化交流信息的内容,表达法官的情感,有助于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比如在运用期待、鼓励性语言时,法官以语重心长的语调、期待的目光与和蔼的面部表情来表达,当事人就容易受到感化而接受法官的规劝,努力表现出法官所期待的行为;在运用震慑性语言时,法官应辅以严肃的面容,果断的手势更容易达到预期效果。

5.民事调解须注意几个什么问题

民事纠纷调解该注意:

1、审查代理人有无进行调解的明确授权。授权委托手续中授权范围没写明“进行调解”的,如进行调解须当事人补充授权或调解后当事人明确追认授权。同时,由于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即生效,因此调解书必须送达给有权接收的代理人或当事人本人签收。此司法程序虽属常识,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以上述两种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申诉的调解案件占一定比例。

2、关于可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我国民诉法第90条规定了几种情形的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该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为了推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取得更好的司法、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8日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我们认为,无论是依据民诉法第90条还是最高法院上述规定第13条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或当事人事后反悔挑剔法院办案程序违法,此类调解应有几方面问题需向当事人明示并记入笔录备查。一是“你方是否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如同意,“该协议经合议庭评议审查确认,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不制作调解书,如你方要求制作,法院制作调解书后只需送交给你们。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三是“如义务方不履行该生效的调解协议,另一方有权持调解书或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3、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如借款次数多,数额巨大,而出借方当事人经济状况一直很一般,甚至很窘迫,那么法官则有理由怀疑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如前述制造假债权债务达成调解欲参与执行分配的假案,再审就通过对包括债权人经济状况、“借款”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对法院审理的态度等多因素判断审理认定的。为了避免错误调解案的发生,还可以进行必要的相关调查。

4、审查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内容是否利益失衡。作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极力维护自身利益,尤其是合法利益属常态。如果轻易处分,甚至损害自身利益,使协议内容利益明显失衡的,如前述案例,把装修完毕的房屋抵顶所欠装修费,有的债务人主动提出给巨额利息等,法官则不能轻易确认这样的调解协议。

5、审查当事人对相关权益、财产有无处分权。只有权利人才能处分自身的财产权益,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除善意取得等法律明确规定外,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当然无效。如某租赁纠纷案,法院审理期间被告法定代表人被撤职,只是该决定未通知法院,被撤职的法定代表人则与原告达成了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调解协议。该调解书程序实体皆不当而提起再审。又如某自然人欠他人巨额债务,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该债务人以其已投入到某有限公司的房产抵债,因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公司,而非债务人,此处分当然无效,该案因公司提出异议而再审。综上,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的要求,法官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合法性等审查都是必须的。审查需要具备几个前提:

一是克服民事案件能调解处理体现法官裁判水平高,只要能调解其内容当事人自主处分,法官可不予过多干预的心理。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性审查,既是法官的职权,也是法官的法定义务。

二是克服片面追求调解,尤其是案件较复杂,证据较多,争议大,事实难以准确认定的案件判决畏难心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而且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法律均规定应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上进行。对于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法官能自如驾驭法庭审理,根据证据规则,自身丰富的自然、社会、常识知识等,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也当然能体现出法官的高超裁判水平。

6.谈谈年轻法官如何做好调解工作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干警,说到调解,大家都很关注。

因为在当前形势下,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加强和规范司法调解工作,通过发挥审判机关自身特有的诉讼调解功能,化解纷争,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则是衡量法官政治素养以及工作成果的一项重要指标。所以说做好调解工作非常重要,而对于呆在基层法院的年轻法官来说,尤其重要,这应当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一项必修课,也是做一名优秀法官的必要条件之一。

在审判实践中,每位资深法官都有各自不同的调解策略、调解方法和手段,他们也总结归纳了一些经验、方法并写成理论性的文章用于指导审判实践。但是,一些初任法官的同志,往往在接手案件时,还是不知道从何入手展开调解,对调解工作有畏难情绪,或者思路狭窄,方法简单,使案件调解陷入被动,甚至贻误调解时机。

如此下去,在心理上形成抵触,认为调解工作是多么高深的事情,更觉得不敢调、不会调。在这里,我想就年轻法官如何做好调解工作来谈一下自己一些比较粗浅的想法。

当前基层法院对调解工作非常重视,甚至还提出了指标要求,使大家觉得压力很大,甚至有反感情绪。针对这一现状,我们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正确认识调解的目的。

我认为,做好调解工作,并不仅仅是追求调解率的高低,也不仅仅是为了调解结案,还是为了增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谅解,增加当事人对法院的了解和理解。即使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对判决也不会过于反感,这就是调解的目的。

其重要性主要有三:一是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自然能避免矛盾激化。

二是有利于及时结案,节约司法资源。当事人可以随时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庭审所必须经过的法律程序和诉讼时间的限制,有利于迅速结案;当事人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减少了诉讼成本与执行成本的消耗,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由于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处理民事权利的结果,避免了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到处上访的现象。

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居多,如果做好了调解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涉诉上访、促进社会和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年轻的法官,有的是科班出身,有的是刚刚通过司法考试,业务知识还是比较精通,但因为没有实际工作经验,有的甚至是刚刚步入社会,真正要接手办起案子来,就有畏难情绪,有的甚至是不会调解或者不敢调解,三言两语调解不了就放弃了。

在他们当中有这么几种普遍的现象:一是对证据把握不准,认为调解就是两头说,劝劝这边说说那边,如果两边说的好像都有理,就不知道听哪边的了,那就开庭按照法律规定判吧;二是认为当事人年龄都比我大,有的社会地位也比我高,他能听我的吗?我驾驭的了他们吗?因此不敢单独办案,有依赖性;三是现在招进来的一些年轻法官大部分是外地人,说得是普通话,与当事人在语言交流上都还存在一些障碍,更别说知晓当地的民情风俗,因此不能合理运用民俗进行调解,也很难与当事人拉近关系,增加了调解的难度;四是见到当事人干脆就没话说,除了法条和书本就不会说别的了,或者也怕说错话被人抓住把柄;五是认为调解就是两头瞒,用哄骗的方法调解案子。这些都是对调解的认识误区。

那么,作为一名年轻法官,如何才能做好调解工作呢?首先,要消除对调解的畏惧心理。要想消除对调解的畏惧心理,一是要有充分的自信。

对于刚刚办案的年轻法官来说,因为缺乏经验心里没底,有畏惧心理是很正常的,就如一个人到了一个新的工作环境,也还有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人人都是从这个过程开始的,那些资深的老法官也同样经历了这个过程。

所以我们要有自信,要相信自己,别人能够办好的事情,我们也照样能够办得到,如果一个法官连对自己都没有信心,又谈何去调解呢?二是要谦逊。作为年轻法官,要具备谦逊的品质,虚心向前辈们请教。

只有这样,前辈们才乐意向你传授经验,在你调解不能时及时伸出援手,帮助你调解,做你坚强的后盾。很多老法官虽然没有多高的学历,但他们有长年累月积累下来的丰富工作经验,能够把一件件棘手的案件圆满的调解成功,令双方当事人都服判这就是硬道理。

因此,年轻法官们一定要放下自己高傲的架子,不要以为自己是名牌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本科生甚至是研究生就很了不起,而不把那些土生土长的法官放在眼里,俗话说“三人行必有我师”,每个人都有值得自己学习和敬佩的地方。作为一名年轻法官,要以“低调做人、高调做事”的原则严格要求自己,尊敬他人,谦虚谨慎,脚踏实地,认真工作。

其次,要掌握调解的基本功。一是要掌握丰富的全方位知识。

对于年轻法官来说,法律水平还是较高,但是社会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知识相对来讲却又比较薄弱。在新形势下要想做好调解工作,光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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