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民法典对地役权的规定)

开栏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深入学习《民法典》,邢台开发区法院推出“词条学‘典’”专栏,每日转发一期《民法典》相关的词条解读。敬请关注!

第十二期

地役权一般规定

●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是民法用益物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 在“地役权一般规定”词条下,主要包括地役权合同、设立、期限、消灭、登记等基本内容。

供役地人、地役权人义务

● 地役权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供役地人义务与地役权人义务。

地役权的承继与限制

● 地役权的承继与地役权的限制针对的是地役权与用益物权因设立先后的不同而发生的承继或限制关系。

● 地役权先设立,用益物权后设立,即涉及用益物权人是否承继地役权的问题;用益物权先设立,地役权的设立,则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这一程序,可谓一种限制。

涉地役权的转让

● 本词条不仅包括地役权的转让,也包括了需役地(供役地)以及需役地(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地役权一并对受让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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