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的是: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上,鱼龙混杂,千姿百态。不知从何时起,网络暴力这一现象,在网络上滋生开来,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基于各种心态,在很多事件中,不少人都自觉不自觉地加入了网暴的大军。其实,在网络上充当“键盘侠”很容易,但是,很多人“不清其中事,讨伐其中人”,甚至动辄人肉搜索、诽谤、谩骂等,突破道德底线,对当事人甚至无辜人员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我们都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但是,也要担当起维护网络文明与道德的使命,至少,要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
关于网络暴力,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可是现实中网暴依然屡有发生。那么,真造成严重后果了,是不是罚不责众?
换句话说,网络暴力有没有可能涉嫌哪些犯罪?
答案是肯定的。
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哪些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哪些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同时,《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前不久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强调,“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高”的报告均将依法治理网络暴力、清朗网络空间作为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检察官提醒说,大数据时代,数据能记录下网络上每个人的言行,违反法律自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在网络暴力面前,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希望大家都能提升反网络暴力的责任意识和维权观念,文明上网,共同净化好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