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基础知识的图书目录
第一篇 法理学第一章 法的概述第一节 法的概念第二节 法的要素第三节 法的渊源第四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第五节 法的效力第六节 法律关系第七节 法律责任第二章 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一节 立法第二节 法的实施第三节 法的适用的一般原理第四节 法律监督第五节 法律解释第三章 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单元强化训练参考答案及解析第二篇 宪法第一章 宪法概述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渊源第三节 宪法原则第四节 宪法运行第二章 国体、政体与其他基本制度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节 其他基本制度第三章 选举制度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第一节 选举制度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第一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第五章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公 民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第六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家机构单元强化训练参考答案及解析第三篇 行政法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关系第二章 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基本理念第二节 行政机关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第四节 受委托组织第五节 国家公务员第六节 行政相对人第三章 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第四节 行政立法第四章 几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许可第二节 行政确认第三节 行政处罚第四节 行政裁决第五节 行政合同第五章 行政程序第一节 行政程序及其基本制度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第六章 行政复议与国家赔偿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第三节 行政复议程序第四节 国家赔偿单元强化训练参考答案及解析第四篇 刑 法第一章 刑法概述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二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第二节 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四节 一罪和数罪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 主刑第二节 附加刑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 量刑情节第二节 累犯、自首和立功第三节 量刑制度及减刑、假释第五章 几种重要的犯罪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节 侵犯财产罪第六节 贪污贿赂罪第七节 渎职罪单元强化训练参考答案及解析第五篇 民法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 民事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 监护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 法人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代理第三节 诉讼时效第四章 民事权利第一节 物权与所有权第二节 用益物权第三节 担保物权第四节 债权第五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终止第五节 违约责任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第一节 著作权与邻接权第二节 商标权第三节 专利权第七章 婚姻法第八章 侵权行为法第六篇 商法第一章 公司法第二章 合秋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票据法与保险法第七篇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第二章 市场规制法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 价格法与税法第五章 金融法与劳动法第八篇 诉讼法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
2.学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必读的书籍有哪些
自考法律事务专业必考科目有:毛泽东思想概论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英语(二) 法律文书写作 国际私法国际济法概论 合同法 公司法 劳动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知识产权法 婚姻家庭法(一)
选考科目: 任选三门, 税法 票据法 公证与律师制度 房地产法 保险法
说明: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不需加考;监所管理专业需加考民事诉讼原理或民事诉讼学一门;其他专业需加考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四门课程。2.40岁以上的考生可免考英语,但需加考三门选考课
3.法学基础理论的目录内容
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第一章 法的特征第一节 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第二节 法的形式特征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
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概括性。
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法律的国家性。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的利导件。
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法的程序性。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 法的本质特征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但我们却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三、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四、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第二章 法律历史第一节 法律历史概说一、古代的法律古代存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历史类型的法。
它们在许多方面存在共同点,所以在法学上常被合称为“古代法”。二、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发展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
资本主义法经历的发展阶段。三、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的出现。
第二节 法律历史的规律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
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法律的产生经历了出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不断进步的规律。法律发展受经济条件决定。
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与继承。依赖于革命或改革。
第三节 法律的历史传统一、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在法律结构与法律文化方面。
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方面。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
在法律民族性与国际性方面。二、法系与历史传统法系。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三、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两个法系可从这些方面比较:法律渊源传统、法典编纂传统、法律结构传统、法律适用传统、诉讼程序传统。第三章 法律作用第一节 法律作用释义一、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两大作用对象。
而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法的作用的实质。
二、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划分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一、指引作用二、评价作用三、预测作用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一、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以法的形式确认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以法律手段调节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关系。
制裁也是法的社会作用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对权力和权利实行约束,促使权力的节制运行和权利的依法行使。
法的组织与引导功能。二、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第四节 法的局限一、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二、法的局限性与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第四章 法律制定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制定的概念二、法律制定的特征三、立法体制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一、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二、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三、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一、法律议案的提出二、法律议案的审议三、法律议案的表决四、法律的公布第四节 法律效力一、法律对人的效力二、法律的空间效力三、法律的时间效力第五章 法的要素第一节 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其种类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购原理和准则。二、法律原则的作用第一,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内容和价值倾向;第二,它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的重要保障;第三,它对法律改革有导向作用;第四,它指引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补充法律漏洞,对强。
4.法学类包括哪些专业——公考专业分类指南
法学专业按学历层次可分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三个阶段,各包括以下几个专业:专科阶段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律师事务,行政法律事务,法律,书记官,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方向),法律事务(公证律师事务方向),经济法,商贸法律等专业。
本科阶段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环境资源法、财税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诉讼法,法律(事务),国际法,刑事司法,律师,涉外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等专业研究生阶段比较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中国刑法学,国际法,经济刑法学,犯罪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法学理论,法理学,法律史,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航空法与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WTO法律制度,中国司法制度,比较司法制度,比较刑法学,法律硕士,司法制度,法律逻辑,知识产权法等专业。以上公务员考试的专业分类目录仅供参考,在实际报考中,法学类专业的分类方法以招考部门的要求为准,考生在报考时如有疑问,务必及时与招考单位联系进行咨询。
请继续阅读一篇。
5.法律专业学生必读书目有哪些
外国部分:
1、[美]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必看)
3、[美]博西格诺等著,《法律之门》
中国部分:
4、刘星:《法律是什么》
5、费孝通:《乡土中国》
B:基础性书目(掌握法学范畴,通晓法史演进)
外国部分:
6、[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
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8、[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9、[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必看)
10、[英]梅因:《古代法》
中国部分:
11、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
C:拓展性书目(明晰分权学说,把握法治理论)
外国部分: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必看)
13、[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
14、[英]霍布斯:《利维坦》(必看)
中国部分:
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16、谢晖:《法治讲演录》(必看)
D:部门法经典书目推介:
17、[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
18、周枬:《罗马法原论》(必看)
E:法典推介
19、《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必看)
20、《唐律疏议》
其他关于法律的经典书目
柏拉图《理想国》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6.法律类的专业有哪些
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刑事司法、法律、行政法、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律师、涉外经济法、经济法律事务等专业。
拓展资料: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思想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商法、国际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法律
7.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企业设立——不可不知的创业法律知识 一、企业设立 一个人可以建立什么样的企业?一个人可以设立几家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就成立吗?需要履行哪些法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得很好,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增加一个投资人,一人公司就转换成有限责任公司了吗?两个人可以一起组建什么样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不同?合伙企业中能用劳务作为出资吗?有限责任公司谁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也有“股份”吗?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该由谁定?包括哪些内容?领到营业执照前公司可以“试营业”吗?中国公民可以和华侨一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被全部认购,公司就成立了吗?能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吗?招股说明书和股东认股书是一样的吗?二、股东和投资人 总裁、董事长、总经理、CEO,谁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财产包括投资人所有的财产吗?股东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股东大会吗?股东的汽车作为出资,还可以是个人所有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金钱出资只占注册资金的30%,可以吗?用科学发明投资的股东可以当总经理吗?股东的出资可以自由抽回吗?哪些人必须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有权随时召集股东会吗?股东在入股企业前就有权知道募集资金的用途吗?公司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要求参加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吗?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一锤定音”吗?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应当由股东制定吗?个人独资企业老板的家人可以享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吗?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人的一切行为都代表企业吗?合伙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家”吗?合伙人能否用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个人债务?三、企业事务执行 总经理严重失职导致公司损失重大,怎么办?董事会的决议给公司带来损失,没同意决议的董事有责任吗?普通员工可以成为董事吗?董事可以“终身制”吗?董事长与总经理可以决定董事的收入吗?小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吗?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吗?重要董事没有出席的董事会,决议有效吗?董事长可以直接解聘总经理吗?股东大会董事长不能到场,怎么办?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能兼任其他公司的顾问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可以只有2个人吗?董事长身兼监事会主席,可以吗?监事召集股东会,是越权吗?董事长得了精神病怎么办?总经理能否用公司的钱炒股?公司首席执行官可以撤销公司的安全部吗?人事部负责人可以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吗?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一个人说了算吗?合伙人可以与他所在的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吗?专门负责财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吗?家具厂可以因合伙人欠其家具款而代其在合伙企业中“做主”吗?四、权利转让 董事长可以自由转让他的企业股权吗?股东的权利可以继承,从而“流传千古”吗?股东转让股权时,侄子和另一股东具“同等条件”,应转让给谁?公司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怎么办?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优先购买权不再适用了吗?为了简洁,股票上可以只写明公司名称和面额吗?公司投资人的股票可以特别一点吗?公司还未正式成立,股东可以拿到股票吗?公司可以把股票奖励给员工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可以转让吗?怎么加入合伙企业?合伙人死亡,他成年的儿子可以代替他成为合伙人吗?合伙人想退出合伙企业,他的债权债务怎么定?合伙人可以把合伙财产转让给自己的弟弟吗?五、企业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是自己的事,可以不通知他人吗?公司合并后,以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归零”?董事长可以独自决定公司分立吗?公司分立后,分立前原公司的债务谁负责?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可以不受法定的最低限额约束吗?公司要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多少可以由自己定吗?增加了资本,公司也应该改变一下名称吗?公司的注册资本改变不多,可以不变更登记吗?企业迁移,其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办?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一样吗?合伙企业之间可以合并吗?六、外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中方出资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都应该是中国人吗?合营公司中中方与外方占股比例相同,能否得到批准?为什么?合作企业有合营合同,就不需要企业章程了吗?外资企业需要的一切原材料都要在国内购买吗?外资企业有经营期限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外资企业分支机构不一样吗?谁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的民事行为负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将其财产自由转移吗?第二章 企业与劳动者——不可不知的劳动法常识 一、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三、工资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五、劳动安全和保护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七、劳动合同解除 八、劳动争议解决 第三章 对外交易——不可不知的合同法常识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五、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六、合同担保 七、违约责任 八、买卖,赠与,易货合同 九、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十、运输,保管,仓储,承揽合同 十一、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第四章 企业经营秩序——不可不知的经营管理法律常识 一、会计法 二、广告法 三、价格法 四、产品质量法 五、消费者权益法 六、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