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律专业知识不够办成错案

1.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

法律是一个涉及知识、经验、价值和伦理的学科。

所谓凭良知辨是非一般只会出现在私法领域,像刑法和行政法这种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公法领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就像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只有法院根据法律才有权认定,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其有罪,即使凭良知判断也不可以。而像民法这样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领域,在无法寻求法律规则的适用时,当然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比如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这些原则多是以一般理性正常人的是非观作出判定,也就是你说的良知。

法律不仅仅需要依靠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很多时候也要兼顾价值和伦理的考验,但范围有限,因此对于你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2.谁来纠正人民法院明显的错案

中国有基本上算完善的错案纠正制度。

即我们的诉讼法里面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立法的初衷,就是防止错案无法得到纠正,损害当事人的权利。

一般来说,对错案纠正,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几种: 原审法院自行启动,上级法院指定再审,检察院提起抗诉。 就这三种法院,对当事人来说,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向原审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申请再审; 二、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三、向检察院提请抗诉; 四、找人大,提请人大启动监督程序。

当然,因为是在中国,你来可以找个高官,让他批字。 对原审法院拒绝再审,一般上级法院会指令他审理,不然上级法院提审。

当然,可能原审法院不再审也是有原因,比如你认为是错案,但事实上不是错案,法院经过审查,就不会启动再审程序了。 对楼上的回答,认为通过媒体包括网络,来给施加舆论压力。

我个人认为,这是中国法律的悲哀。一方面,我们呼吁司法独立,另一方面,我们却有过多的行政干预,甚至是这几年兴起的舆论干预。

知道舆论监督的过热会导致什么后果吗?舆论监督过热,势必形成群众的一种惯性思维,即认为司法不公,这样就会引起社会的稳定,于是势必引起政治干预司法!毕竟,一个国家的稳定才是政治最需要的环境!进几年来,因为舆论监督,可以说是舆论干预,影响法院判决的案件已经不在少数。 民众认为,这是对司法不公的必要手段! 但另一方面,我们却崇向法治。

国家实行依法治国,这已经写进了宪法。法治国家,要求的就是,法律至上,司法独立。

我们现在的情况,却还是寄希望于贤明的领导,希望清官出现。这是人治的最明显的体现!前两年,我们在朱容(别字)基退位时,是多么的惋惜!这就是民众人治思想未退尽的表现。

去年,自温家堡总理替民工要工资事发生后,全国就掀起关注民工的热潮。这除去政治的因素外,很大的原因,还是人治的思想在作怪。

其实,只要有一个好的制度,只要这个好的制度能够得到充分的执行,有错案也不可怕。监督程序自然会给以纠正! 社会新闻舆论,一向以推进中国法治为己任,但对司法的干预,就是过度了。

以上是多余的话,只是作为法律专业者的感言。

3.如何处理错案被法院执行

我国的诉讼法是两审终审制。

如果认为有错案的话,只能通过再审程序了。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提起再审的主体有当事人、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关于当事人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关于法院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关于检察院的规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检察监督权抗诉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有错案的话,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错案的纠正,如果是自己不服的情况需要自己进行上述,寻找证据,即使以前是进行判决了的在之后也可以翻案,发现错误的谁都有权利申请再审。

4.检察官违法办错案如何处理

检察官在履行办案职责时,违反法律规定办错案的,由检察机关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规定,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错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1)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制造错案的。 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者情节。

(2)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违法对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对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违法进行搜查,毁损公私财物;其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追究错案责任包括给予检察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4) 追究纪律责任。

由责任人所在人民检察院依照检察官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调查、追究下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或者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追究错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追究错案的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追究人。

被追究人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 请复议或者申诉。经复议、复查后发现对检察官处理错误的,应当 及时予以纠正,并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予以补偿。

(5)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官所 在人民检察院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错案责任过程中凡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复查的,由 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凡需要对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查处的,由 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指定的部门受理。

检察官因办理错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给予相应纪律 处分。

因法律专业知识不够办成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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