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产化工学什么
1.具备扎实的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林业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3.掌握林产品化学性质、组成的分析方法及化学加工和生物化学加工技术;
4.具有主要林产品化学加工及再加工技术、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研制的初步能力;
5.熟悉我国林业、林产化工、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6.了解国内外生物化学工程、林产化工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及发展动态。
2.对林产化工行业有啥认识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有机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化学原理、化学工程、高分子化学、天然产物化学、林特产品化学组成性质及转化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林产化工生产设计、设备选型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分析检验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主要林产品化学加工与生物化学加工工艺流程、设备设计、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过程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本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主要在林产工业、化学工业、日用化工、食品、制药、商贸等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从事林产品化学加工、精细化学加工及生物化学加工工艺设计、设备选型、生产、技术管理和新产品研发等工作。亦可继续深造报考林产化学加工工程、木材科学与技术和化学工程等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3.对林产化工行业有啥认识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有机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化学原理、化学工程、高分子化学、天然产物化学、林特产品化学组成性质及转化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林产化工生产设计、设备选型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分析检验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主要林产品化学加工与生物化学加工工艺流程、设备设计、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过程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本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主要在林产工业、化学工业、日用化工、食品、制药、商贸等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从事林产品化学加工、精细化学加工及生物化学加工工艺设计、设备选型、生产、技术管理和新产品研发等工作。亦可继续深造报考林产化学加工工程、木材科学与技术和化学工程等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4.林产化工专业干嘛的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有机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化学原理、化学工程、高分子化学、天然产物化学、林特产品化学组成性质及转化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林产化工生产设计、设备选型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分析检验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主要林产品化学加工与生物化学加工工艺流程、设备设计、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过程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本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主要在林产工业、化学工业、日用化工、食品、制药、商贸等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从事林产品化学加工、精细化学加工及生物化学加工工艺设计、设备选型、生产、技术管理和新产品研发等工作。亦可继续深造报考林产化学加工工程、木材科学与技术和化学工程等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5.谁了解林产化工阿
林产化工专业
业务培养目标: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树木及林特产品的化学组成、性质、化学转化和化学工程的知识.能在林产化工、精细化工、制浆造纸、化学工业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从事林广化工的生产、设计、产品研究开发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有机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化学原理、化学工程、高分子化学、天然产物化学、林特产品化学组成性质及转化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林产化工生产设计、设备选型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分析检验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主要林产品化学加工与生物化学加工工艺流程、设备设计、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过程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备扎实的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林业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3.掌握林产品化学性质、组成的分析方法及化学加工和生物化学加工技术;
4.具有主要林产品化学加工及再加工技术、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研制的初步能力;
5.熟悉我国林业、林产化工、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6.了解国内外生物化学工程、林产化工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及发展动态。
主干课程:
主干学科: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林业工程
主要课程:有机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化工原理、微生物学、木材化学木材胶合原理、高分子合成工艺、天然产物化学、仪器分析、化工自动化及仪表。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安排30-35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相近专业:森林工程 木材科学与工程 林产化工 农业工程 风景
6.林业专业知识
1.《森林法》规定,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树,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3.《防沙治沙法》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原。
4.《防沙治沙法》规定,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5.《防沙治沙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6.《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7.《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8.《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 《种子法》规定,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10.《种子法》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11.《种子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12.《种子法》规定,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4.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15.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其中的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20.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21.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24.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27.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28.《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