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屋管理知识
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知识问答 1.哪些人需要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答:《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来人员拟暂住三日以上的,在投宿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暂住户口登记:(1)从事建筑、运输、装卸及其它包工人员;(2)从事商业、服务业、修理业、加工业及农、林、牧、副、渔业经营的人员;(3)外地设置在本市的厂、店、场、办事处、中转站、货栈及其它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单独派驻的采购员、业务员等;(4)本市和驻市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招聘、雇佣的技术人员、合同工、临时工、轮换工、勤杂工、保姆等人员;(5)停泊在内河船上,从事水上运输、捕捞、养殖等人员;(6)从事其它行业的人员;(7)到本市投靠配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或访友、就医、培训、实习的人员,寄读、进修的在校生。
本市城区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不须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到本市市辖县建制镇范围内居住的,应当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本市市辖县居民建制镇范围内暂住的,应当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2.什么是《暂住证》? 答:《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时居住的证明。
3.哪些人需要申领〈暂住证〉? 答:〈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4.如何申领〈暂住证〉? 答:申领〈暂住证〉须持有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5。申领〈暂住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外来人员在申请办理〈暂住证〉时,须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 片两张,并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6。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暂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2)按照规定申包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3)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4)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5)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
7、对违反〈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处罚有规定? 答:违反〈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骗取、冒领、传借、转让、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8、房屋出租人不履行义务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9、将房屋出租或者出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房主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负有什么责任? 答:将房屋出租或者出借给流动人口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10、房屋承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房屋承租人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无故拒绝公安、计生、劳动、消防、房管、流动人口办等职能部门检查、监督,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1、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动物用途或者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规定;(4)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规;(5)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并承担造成污染治理的责任。 12、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哪些? 答:(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
2.出租屋管理员的职责是什么~~急
出租屋管理员工作职责
管理员在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房屋租赁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做好辖区出租屋的调查摸底工作;
• 协助做好辖区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或备案工作;
• 负责做好出租屋承租人信息采集、录入和反馈工作;
• 做好出租屋业主的法制宣传教育,并督促其与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 协助公安、税务、计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做好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
• 协助做好辖区出租房屋税、费征收工作;
• 协助做好辖区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处理,受理违法租赁行为的投诉;
• 收集群众对出租屋综合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报并不断改进服务和管理;
•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如何管理好我的出租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 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条 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 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 (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4.出租屋管理的细节,房东最需要注意哪些
一些细节问题总会让房东忽视,但发生问题往往出在细节上。
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安全问题,这关乎房东和租客的切身利益,要摆在最重要的位置。
1、社会安全,要有人值班,不能让不法分子混进出租屋,或小偷进入行窃。最好装上摄像头等监控设备。
2、消防安全,楼道、安全门等安全通道位置绝对不能摆放自行车、杂物等堵塞通道,安全设施要进行维护,确保发生问题时候,能起到作用。电线等要定期检查,老化的电线等要及时更换,以免出问题时候后悔就晚了
其次是卫生问题,现在人越来越追求生活品质了
1、要定期打扫公共区域,防止垃圾随意倾倒和发生腐臭
2、严格管理影响其他租客生活和休息的现象,为出租屋创造一个和谐生活环境
与租客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尽量营造一种家 的感觉,增加租客粘性。
在管理上,比如租金、账单管理、集中抄表、收支统计、流水等,可以借助软件系统来管理,比如房东利器,等等,这样可以大量节省人工,提高效率!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