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顾名思义就是在借*关系中,约定的还款利息较高,高出国家对正常的民间借*规定为合法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支持的标准。这种情况下,借款利息不仅高出银行的利率,也高出政府对于民间借*指导性标准。但是,高利*毕竟是民事行为,不必然因为违法而导致犯罪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50年代曾经复函给地方法院,对于城市中正常的民间借*行为,如果利息确实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但是,没有其他违法情况的,视为合法。原文:“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高利*作出了规定:“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法定*款利率为5.85%,如把3倍作为认定标准,则年利率超过17.55%的,应被认定为高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可在一年期法定*款利率(5.85%)的基础上最高上浮50%,农村信用社实际执行的最高*款利率为8.775%。这样,高利*认定标准等于农村信用社实际执行的最高*款利率的2倍。考虑到农村信用社*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可能还会进一步扩大,高利*利率与农村信用社*款利率的差距会逐步缩小。因此,从4倍降至3倍是适度的”。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打击违法放*、地下钱庄等规定。也就是违法的发放*款并且获取高额利息,显然是违法的。并且,界定了民间因为个人生活、生产而借*应是个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个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出借人并不将此借款获取利息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如果借款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银行同类*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行为性质仍为民间个人借*。
那么什么属于违法的高利*?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的非法发放*款并获取高利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就是民间借*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且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目标是向不特定的借款对象出借资金,因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这种高利*的行为属于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被界定为违法行为。另外,刑法还规定了高利转*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都是因为违法的追求高利或者违法收取本身就不合法的债务造成的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