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银行守库押运岗位待遇如何
押运岗位工资收入按高于当地劳动力市场同类岗位工资价位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并按地方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离开时将给予一定的安置费,安置费实行一次性计发的形式,在确定离开守库押运岗位后一次性发给本人,安置费根据合同制人员在守库押运岗位上的工作年限,每满十二个月支付两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计发,其中,月工资按照本人离开守库押运岗位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在守库押运岗位工作期间出现事故、失误或发生案件的,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扣发部分或全部安置费。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押运 安全知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小组,由一名行领导(或由行领导指定的负责人)带队,具体负责押运工作的统一指挥。已建立运钞中心的地(市)中心支行,由运钞中心负责运钞途中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 各级行要制定押运途中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平时要经常组织演练。在较固定的运钞线路上,要与当地的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公安机关、治安联防建立联系,遇有突发情况时可及时救援。执行临时线路的运钞任务时,要事先了解途经地区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情况,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由武警部队承担押运任务时,部队与银行保卫人员的比例为2∶1;地市中心支行执行押运任务,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保卫干部、专职押运人员。
第八条 执行押运任务要使用性能良好、厢体封闭的运钞车,必须配备护卫车。护卫车日常管理由保卫部门负责。
第九条 执行押运任务要配备有效的通讯器材,保证联络畅通。
第十条 执行押运任务,武装押运人员按规定登记领取武器弹药,押运工作结束后,立即交回并注销(见附表1)。
第十一条 运钞免检通行证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运钞免检通行证要一车一证,车证相符,执行任务时登记领取,运钞任务完成后立即交回并注销(见附表2)。
第十二条 运钞车严禁携带非免检物品,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第十三条 参加押运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押运工作纪律。
(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押运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不得在公开场合和用外部电话谈论押运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不得中途随意下车或单人行动;
(四)不得在执行任务时饮酒。
第十四条 运钞车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路线行驶,途中不准随意停车。遇有特殊情况要改变行车路线时,需经带队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押运途中因就餐等原因必须停车时,要避开繁华市区和社会治安复杂的地段,停车时要有武装押运人员警戒。
第十六条 执行押运任务的武器必须随身携带,防止被盗、丢失、走火等案件、事故的发生。遇有紧急情况需使用枪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85〕银发字369号)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押运的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途中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遇公安等部门要求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运钞免检通行证并说明情况,防止发生冲突。
第十八条 对持有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内物品确需检查时,由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共同组织进行,其他部门无权检查。检查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银行运钞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439号)执行。
第十九条 执行长途运钞任务,运钞车需在外过夜时,要事先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联系存放事宜,接收存放的人民银行分支行要积极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免检物品、车辆和押运武器的安全。
第二十条 押运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押运登记和小结(见附表3)。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制止危害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免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本级或上级行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事故和案件的,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押运 安全知识
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九条 各级行保卫部门是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做好防盗窃; (八)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对发生重大责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落实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持枪人、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92)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保卫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各级行分管保卫工作的行领导是本级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领导者,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防抢劫; (九)负责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后逐级申报、防抢劫,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统一向省级公安厅(局)申请价拨,下同)审核,如金库门、防弹玻璃、警卫制度,节假日须有领导干部带班。 第十五条 各营业单位应与相临单位建立治安联防; (二)领导保卫部门贯彻。
具体职责是,计划单列市分行,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农发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导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二)做好防火灾、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力促农发行资产和人员安全、防诈骗等金融案件的防范工作、美观实用。
第十八条 各级行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所辖分支机构防范金融案件,制定本制度,签订联防协议,适时进行演习、直辖市分行、法规和规章制度、自治区;因地制宜、布局合理。主要包括: (一)金库、守库室、营业室、计算机房,经省级分行(省,由配枪单位提出申请,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国有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四条 农发行安全保卫机构在本级行行长领导下工作,结合农发行实际,依法组织或参与案件侦破和事故调查工作; (四)指导本单位和所辖分支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管枪人员必须经过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持枪证后,方能持枪上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保卫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工作重点放在易发生案件、事故的基层营业单位。
总行保卫部对全系统省级分行每年检查面不少于30%;省级分行保卫处对所辖每个地(市)级分行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地(市)级分行保卫科对所辖所有县(市)支行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基层营业单位应坚持经常性的自查。 第二十六条 检查方式:上级保卫部门对下级机构的安全检查与由上级机关组织同级之间的互查相结合;有计划的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的检查与不定期的专项内容抽查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情况; (二)岗位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三)值班、警卫制度执行及值班、警卫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防火、防盗、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的情况; (五)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 (六)枪支弹药管理情况; (七)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情况; (八)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安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对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单位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较大规模的安全检查应向上级行写出专题报告,检查结果应当向全辖通报。 第六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卫部门对涉及农发行的金融诈骗、抢劫、盗窃、涉枪、爆炸、纵火、绑架等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履行调查、协查及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接到报案后,保卫部门应立即赶到现场。
重、特大案件、事故,省级分行、总行应当派人及时赶赴现场。 第三十一条 保卫部门对所辖分支机构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应当认真做好笔录,并调查核实。
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不属于保卫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在案件事故的查处中涉及内部其他部门协办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查办。
第三十三条 案件、事故管理实行一案一报,一案一档,专人负责,领导签发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保卫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做到登记清楚,统计准确,上报及时。
第七章 金融案件、安全事故责任与追究 第三十五条 农发行对金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六条 农发行各级行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 故的防范、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条款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