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监理人有权指令承包人作当时记录,并可以随时检查这些记录。
(2)监理人对承包人的索赔报告进行分析,通过分析索赔理由、索赔事件过程、索赔值计算,以评价索赔要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认为理由不足,可以要求承包人作出解释,或进一步补充证据,或要求承包人修改索赔要求,除去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或索赔中的不合理部分。监理人做出索赔处理意见,并提交发包人。
(3)发包人在接到监理人的处理意见后,继续审查,批准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此时常常需要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补充证据。监理人也需就处理意见作出说明。三方就索赔的解决进行磋商,这里可能有复杂的谈判过程,经过多次讨价还价。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或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索赔要求(或部分要求),承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付款中获得支付。如果达不成协议,则监理人有最后决定的权利。如果有一方或双方都不满意监理人的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则产生了争议。为此,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解决争议。
(4)对合理的索赔要求,监理人有权将它纳入中期支付中,出具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总之,从承包人递交索赔报告到最终获得赔偿的支付是索赔的解决过程。这个阶段工作的重点是,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使索赔得到合理的解决。监理人应该依据合同赋予的权利,认真做好审查、分析工作,力求提出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容易接受的、合理的处理意见,为使索赔得到合理解决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