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矫正社会工作的内容是什么
1.司法判决前的社会工作司法判决前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
(1)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工作介入。在此阶段,社会工作者的主要工作职责是通过与受助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和周围社区的接触了解,写出一份有关犯罪嫌疑人背景的调查报告,提交法庭作为审判参考。
其中,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应包括犯罪事实的记录、前科、本人的生活史三部分。(2)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
在这里,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针对这些陷入困境的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提供帮助。包括家庭关系协调及家庭成员心理、情绪辅导;社区资源连接以应对生活困难;为失去依靠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
2.监禁场所中的社会工作对违法犯罪人员实施监禁的场所包括戒毒所、看管所及监狱等。事实上,这里所说的监禁场所主要是指监狱。
社会工作者为在监狱服刑人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调动罪犯自身的潜能以及社会资源,引导罪犯向积极的方向转化,以达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目的。在监禁场所中.矫正社会工作者所能提供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1)协助服刑人员适应监禁场所生活。
包括:帮助服刑人员熟悉监狱环境;协助服刑人员戒除不健康的生活习惯:协助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困难;预防服刑人员间犯罪观念和行为的交叉感染。(2)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包括:公民教育;心理、情绪辅导;职业技能训练;人际交往意识与能力提升。(3)帮助在监服刑人员加强与社会的联系。
包括:帮助服刑人员了解外面社会的变化:帮助服刑人员加强与其家庭的联系:帮助服刑人员构建支持性社会网络。3.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1)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主要包括:保持良好品行,不得与品行不端者来往;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命令;接受社会工作者辅导;及时汇报工作、生活和居住状况,不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等。(2)院舍训练的组织管理。
院舍服务是社会工作领域中一种重要的服务模式。通过向受助者提供住院或寄宿等训练机会,使受助者掌握正常生活的技能,从而顺利回归社会。
主要形式有中途家庭、寄养家庭、教养院、感化院等。(3)社会服务计划的执行。
社会服务是通过判定罪犯在社区中从事规定时间的无偿劳动或服务,以此赎罪悔过的刑罚措施。考生要理解,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通过社会服务计划的执行,目的不是劳动惩罚,而是通过从事公益劳动和服务以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和社会责任感,在服务过程中学会生产、生活技能以增强就业能力,在社会交往中学会处理人际关系的本领以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这种处遇方式大限度地避免了监禁刑罚造成的隔绝和恶习的交叉感染。同时也需要调动社会的关注和志愿者的支持。
(4)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社会服务。我国在尝试开展社区矫正之时,就强调要做好保障性服务。
包括促进就业、帮助接受教育、做好基本生活救助、落实社会保险等四项工作。才能让矫正对象脱离后顾之忧.全心参加矫正服务。
4.刑满释放后的社会工作刑满释放人员往往缺乏社会适应能力.又受到社会歧视、家庭拒绝、同伴疏远、就业困难、学习中断等多重压力和困扰。在为他们提供服务时,考生更多地要从如何帮助他们度过释放后的初阶段,协助他们顺利进入往后的生活。
主要服务内容包括:(1)提供住宿场所。(2)提供就业、就学辅导。
(3)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4)提供物质援助。
5.针对涉毒人员的社会工作介入针对涉毒人员的社会工作介入也称禁毒社会工作。它是指社会工作者通过社会工作方法,包括个案辅导、家庭辅导、小组工作、学校活动和社区活动等.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帮助涉毒人员戒毒和康复,并教育动员社会民众远离毒品、健康生活。
禁毒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为吸毒者提供戒毒治疗及康复服务,包括建档、探访和辅导、提供支持、培训和就业辅导等。(2)为社会大众提供预防性禁毒教育及宣传服务。
包括宣传预防、辅导戒毒、禁毒教育、社区志愿者服务等形式,来扩大禁毒宣传,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区。注意:矫正社会工作在我国属于新领域、新尝试,有本土化的专业经验,但是成效尚不明显,考生在理解本知识点时,一是要结合教材内容进行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和发展的探寻;二是要借鉴西方社会工作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知识:三是要善于运用社会工作的服务需求评估手法,识别案主属于哪种类型的矫正对象,并根据其特点选用相应的社会工作介入实施策略。
2.矫正社会工作主要内容是什么
7.2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7.2.1 司法判决前的社会工作 司法判决前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亲友。
(1)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工作介入社会工作者介入司法过程,自司法判决前的案件审理阶段就已经开始。这时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已被拘押或保释的、尚未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
矫正社会工作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工作职责是通过与受害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和周围社区的接触了解,写出一份有关犯罪嫌疑人背景的调查报告,提交法庭作审判参考。 ①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的性质与作用 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调查报告所提供的罪犯的背景和性格特征等资料,有助于法庭做出适用何种刑法处置的决定,有利于罪犯的改过自新。
②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的撰写 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包括三个部分:a.犯罪事实的记录;b.前科;c.本人的生活史。 (2)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犯罪嫌疑人被拘押等待审判期间,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介入,主要是针对这些陷入困境的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提供帮助。
包括:①家庭关系协调及家庭成员心理、情绪辅导;②社区资源连接以应对生活困难;③为失去依靠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 7.2.2监禁场所中的社会工作 对违法犯罪人员实施监禁的场所包括戒毒所、看管所、劳改劳教场所及监狱等。
事实上,这里所说的监禁场所主要是指监狱。 在监禁场所中,矫正社会工作者所能提供的专业服务主要如下。
(1)协助服刑人员适应监禁场所生活包括:①帮助服刑人员熟悉监狱环境;②协助服刑人员戒除不健康的生活习惯;③协助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困难;④预防服刑人员间犯罪观念和行为的交叉感染。 (2)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矫正社会工作者可以为服刑人员提供思想观念、心理人格、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治疗和矫正性质的专业咨询服务,包括:①公民教育;②心理、情绪辅导;③职业技能训练;④人际交往意识与能力提升。
(3)帮助在监服刑人员加强与社会的联系 包括:①帮助服刑人员了解外面社会的变化;②帮助服刑人员加强与家庭的联系;③帮助服刑人员构建支持性社会网络。 7.2.3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 (1)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观护缓刑是为使被判处短期自由刑或罪行轻微的犯罪人免受入狱监禁的惩罚而设立的一种社区型的刑罚措施;假释是未达到刑期届满前的释放处分,是设施内处置向设施外处置的转变;监外执行是对某些在监服刑人员因特殊原因(如年老体弱、重病、怀孕)而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
这几种刑罚措施都附有观察保护(简称观护)的规定,要求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人员在观护期内遵守规定,不得违反。司法当局一般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执行对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人员的观护。
观护人要督促被观护者在观护期做到:①保持良好品行,不得与品行不端者来往;②服从检察官和观护人命令;③接受观护人辅导;④及时向观护人汇报工作、生活和居住状况,不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等。 (2)院舍训练的组织管理 院舍服务是社会工作领域中一种重要的服务模式。
矫正社会工作领域中的院舍训练,通常是为违法犯罪人员尤其是违法犯罪青少年而设置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①中途家庭;②寄养家庭;③教养院;④感化院。 (3)社会服务计划的执行社会服务也称社区服务或社区劳役,是通过判定罪犯在社区中的社会福利机构从事规定时间的无偿劳动或服务,以此赎罪悔过的刑罚措施。
我国社区公益劳动制度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措施或刑种。 社会服务计划的益处有:①通过从事公益劳动和服务以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和社会责任感;②在服务过程中学会生产、生活技能以增强就业能力;③在社会交往中学会处理人际关系的本领以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7.2.4刑满释放后的社会工作 矫正社会工作者对刑释人员提供的服务也称为更生保护。 这是一项起源于美国费城、面向刑满释放等人员的社会福利措施,其内容主要有:①提供住宿场所;②提供就业、就学辅导;③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④提供物质援助。
3.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司法判决前的服务—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职责是写一份调查报告,供法庭参考; 对亲友提供 a.维持生计的帮助; b.为儿童少年安排生活; c.心理辅导 2.监禁场所中的服务—在监服刑人员 监狱具有惩罚、隔绝和威慑的功能;对服刑人员可能产生两种引导抗拒或改过社会工作以恢复其社会功能为主要目标 3.社区矫正中的服务—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人员(最主要的服务)包括: a.对这些对象的观护; b.院舍训练的组织管理; c.社会服务计划的执行 4.刑满释放后的服务—更生保护 内容包括: a.提高住宿场所; b.提供就业、就学辅导; c.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 d.提供物质援助。
4.矫正社会工作是什么
7.1 矫正社会工作概述 7.1.1 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及其功能 7.1.1.1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 矫正原是医学上的专门用语,意指通过手术或药物治疗,使身体部位的形状或机能方面发生畸变的患者得到康复,以重新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生活的过程。
矫正社会工作是指将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问,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服务,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活动。 7.1.1.2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 (1)针对罪犯的功能与作用 ①监管功能矫正制度即刑罚执行制度,矫正社会工作者是刑罚执行团队中的一员。
对非监禁罪犯实施监管的目的:a.通过限制一定程度自由的办法(如定期汇报、不可随意离开居住地等规定)对犯罪行为做一定补偿;b.通过监管预防其再犯罪。 ②矫正功能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个人因素的影响。
个人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思想观念、行为特征、生活方式等。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巧,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生理上、心理上、思想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的正常成员。
③服务功能矫正社会工作从本质上讲是在司法体系中的社会福利服务,其服务对象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罪犯或违法人员。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贯穿整个刑事司法过程。
其内容涵盖生活照料、经济支持、疾病医治、心理辅导、就学就业指导、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手段包括直接的专业服务、转介性的间接服务等。
(2)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 包括:①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改造的家庭和社区环境;②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7.1.2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 (1)福利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
(2)特殊性 矫正社会工作是为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罪犯或违法者提供的福利服务。 (3)系统性矫正社会工作是贯穿司法矫正全过程的社会福利服务。
(4)专业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化的社会福利服务。 7.1.3矫正对象的需要及问题 (1)矫正对象的需要 ①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需要基本生存条件包括: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经济收入或最低生活保障;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住房条件;维持身体健康的卫生医疗待遇等。
②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需要矫正社会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矫正对象通过自身能力来维持其基本生存条件,通过帮助其接受较好教育,以及实现有效就业,实现帮助其自新、自强、自立的目标。 ③再社会化的服务需要矫正社会工作的又一目标是通过矫正计划措施的实施,促进矫正对象恢复和重建其严重缺失的社会功能,成为社会正常的成员。
(2)矫正对象的问题包括:①加害社会与加害他人的行为使其较难取得社会民众的同情;②社会功能缺失的严重程度增加其功能恢复与重建的难度;③受刑者的身份使其处于社会资源网络的边缘地位。 7.1.4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与发展 7.1.4.1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 (1)“感化社会工作之父”——奥古斯特斯的业绩 现代矫正社会工作起源于美国,其创始人是美国的约翰•奥古斯特斯(John Augustus)。
奥古斯特斯认为:自己的工作如果能使十分之一的人犯有改善也是值得的,因为把一个人从错误中扭转过来,等于把他从死亡中拯救出来一样。 (2)矫正社会工作制度在美国的建立 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由此得以建立。
7.1.4.2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英国矫正社会工作制度英国1907年通过的《感化犯人法》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认可感化犯人制度并制定了具体措施。1925年英国制定《刑事裁判法》,规定按各承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设立“司法裁判区”,每一司法裁判区设立一“感化委员会”,专门负责辖区内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任命、薪给支付和其他一切行政事务,从而在体制上保证了矫正社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日本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1947年和1949年,日本分别制定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在日本的现行法律中,《更生紧急保护法》、《缓刑执行者保护观察法》、《保护司法》、《刑法》、《刑诉法》、《少年法》、《少年院法》、《妇女辅导院法》、《儿童福利法》、《轻犯罪法》等法规中,都有与犯罪矫正有关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法规网络体系。
(3)我国港台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香港矫正社会工作主要借鉴英国的经验。1950年香港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矫正社会工作得以开展,逐渐地为不同年龄的犯人提供辅导。
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社区为本”的精神引入司法矫正领域,香港进一步确立起一套用“社会服务令”等非监禁形式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制度体系。 台湾1962年公布的《少年事件处理法》首创少年观护制度,开启了台湾矫正社会工作的先河。
7.1.4.3中国内地的社区矫正制度 (1)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指与在监。
5.什么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
社区矫正领域的专2113职工作者,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从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政府通过购买公共5261服务的形式设立的公益性岗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般为编外聘用人员,经过统一笔试、面试和体检、政审后择优聘用,并按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4102。
中文名: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
定义:从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
性质:公益性岗位
工作
协助1653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一)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办理衔接手续;
(二)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矫正计划方案,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犯罪心理矫回正等;
(四)协调有关答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指导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
(五)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