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率是多少怎么算(*款利率计算公式)

民法典实施后

在民间借*新规下

利息的计算方式

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

来看下面三个案例

1

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合同

如何计算利息?

案情简介

王某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20年5月18日向朋友张某借款100万元,月利率为2%,后因王某未在约定还款日归还借款本息,张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借款合同于2020年5月18日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生效),借*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

未约定借款利息

如何计算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20年7月1日向朋友杨某借款100万元,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条仅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赵某一直未予还款,故杨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期限内赵某与杨某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借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予支持,故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如何确定还款顺序?

案情简介

沈某于2021年1月1日向朋友林某借款100万元,借期2个月,林某出于情面未要求沈某支付期内利息,但约定了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沈某仅于2021年6月5日归还了6万元,故林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顺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对于沈某归还的6万元款项,双方未明确约定系归还借款本金还是逾期利息,应按照先息后本顺序抵充,扣除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后,剩余金额用于抵扣借款本金。

一表读懂民间借*利息最新算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借*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的外,借*双方对借*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案件,借*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