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情形有哪些(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我们常说的N、2N、N+1中的N就是指的经济补偿金,它的计算方式是: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不足整年部分,小于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大于半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平均工资三倍计算,并且最高补偿12年。

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争议案件诉求中排名第一,几乎是劳动者维权的“必点项目”。

实践中,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也非常多,下面为大家列举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

经济补偿金=N+1(三种情形)

这个1指的是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就不用支付代通知金。

1、员工患病或受伤(不是工伤),法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回到原岗位上班,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实践中员工患病,公司直接辞退、医疗期不支付病假工资、劳动关系解除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都属于违法行为。

2、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

记住,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负举证责任,末位淘汰是违法的,即使能够举证,没有培训或调岗的过程,也是属于违法解除。

3、劳动合同依据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变更合同无法达成一致的,比如项目取消、部门解散等;

经济补偿金=N(35种情形)

劳动者“被迫离职”(15种情形)

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如特定岗位不提供防护服、安全帽等;

2、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比如不让员工进公司,就是属于此情形;

3、单位拖欠工资的,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4、单位克扣工资的,迟到一次罚款100,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都是属于克扣工资;

5、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如成都市低于1780元每月的;

6、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的,试用期未缴、未按实际工资缴都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

7、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不仅是制度违法,并且要劳动者权益已经受到损害;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这一般不会有什么书面证据,劳动者需要保留好录音、录像;

9、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不做完不准走”,扣押身份证等;

10、单位以欺诈手段骗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1、单位以胁迫手段逼迫劳动者订立、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2、单位趁人之危利用员工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以不公平的条件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3、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如合同中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要求员工放弃应有权益的。

14、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以上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以“个人原因”辞职,就无法再以“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了。

15、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同意续签,但需要降低工资待遇,员工不愿意续签终止合同的。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0种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达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申请签订无固定合同,单位就不能强行终止;

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3、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依法裁减人员的;

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依法裁减人员的。

6、因用人单位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8、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0、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导致劳动弄个合同终止。

劳务派遣工哪些情形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8种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破产、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再从事原工作,用工单位提出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被派遣劳动者无过错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

7、被派遣劳动者无过错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劳动合同终止的。

以上情形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以上情形均属于非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