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日以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二、护理费
护理费一般可分为聘请专门从事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用和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聘请专门从事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用可按照实际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计算。
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三、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者无固定收入的,如果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年平均收入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五、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六、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死亡赔偿金
杭中法(2020)6号文件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可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咨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材料性质、功能等因素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标准。
十一、被抚养人(未成年人或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生活费
1、≤18周岁: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60周岁: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60-75周岁: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75周岁: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十二、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康复费、住宿费、财产损失
该类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分析计算。
十三、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2个月×6个月
备注:
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19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99元;
2、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026元;
3、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182元;
4、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7508元;
5、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876元;
6、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3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