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5月12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四、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五、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六、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