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养老、助老是我们中华民族传承多年的美德,怎样让老年人晚年生活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法律是怎样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听听贵州12348律师怎么说。
12348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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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是指赡养人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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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具有赡养义务的人?
通常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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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只要年满六十岁都子女都应该支付赡养费吗?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只有在老年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关键词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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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年人只给生活费可以吗?
赡养老人并非仅指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贴心照顾、精神上的关心抚慰对于老年人来说更加重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14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18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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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后子女能以此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不能。老年人同样享有婚姻自由,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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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偶的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吗?丧偶女婿、儿媳具有赡养义务吗?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对于丧偶女婿、儿媳并无明文规定,从法律角度来说配偶的协助赡养义务来源于婚姻关系的存续,如果配偶死亡则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但是,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自愿赡养配偶一方老人,是值得道德赞扬与社会鼓励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明文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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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
并非所有情形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具有法定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因此, 1.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负担能力;2.原本具有赡养义务的老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老人。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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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还需履行赡养义务吗?
这要区分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原因来看:
1.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并不能因此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 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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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需要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吗?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如果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养子女不需履行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118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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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和父母登报断绝亲子关系,还需履行赡养义务吗?
实践中,通常认为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因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登报断绝亲子关系,子女仍然负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