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免税政策解读(小规模500万界定方法)

在2022年这个春天里小规模企业迎来了重大的利好。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针对这一政策,财务群里简直炸开锅了,看似简单的一句话,里面隐藏的各种细则你真的知道吗?马上为你送上一份超详细的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除了税务局公布的以上四条细则外,再往下看:

(一)2022年4月1日起,专票普票就没有1%征收率了(补开此前发票的除外);

(二)2022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征收率”栏次应选择“免税”,不应写“3%”;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收入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应按照3%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受1季度45万限制,即使1季度超过45万,也不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不包含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项目;

注意:免的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税负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的,税负5%,连续12个月开票金额超过500万会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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