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关于价款条款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款为基数“多”缴纳印花税。
2.建筑企业未足额申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未包括总包合同和分转包合同。【特别提醒】分包差额仅仅是增值税的概念,印花税缴纳没有差额分包合同之说,也就说除非当地有政策规定,总包合同和分转包合同分别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计机械施工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少缴印花税
4.施工企业收到甲方冲抵工程款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少缴印花税
5.施工企业将收到的冲抵工程款的资产(房屋或其他资产)转让给他人少缴印花税
6.销售商品(产品)、购进商品、原料、辅料、和资产时相关合同或合同性凭证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7.发生购买财产保险业务(如车险合同)签订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险合同印花税。
8.购买或转让股权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9.企业对合同金额增加部分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特别是金额增加部分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10.集团内部或总分机构之间签订应税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未按规定贴花的风险。【特别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1.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的风险。【特别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4条。
12.未签合同的印花税应税项目未缴纳印花税【特别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5条: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13.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14.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15.工程监理合同等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多缴印花税【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附注】常见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股权投资协议、竣工结算审计、土地租赁合同、物业合同、保安服务合同等
16.总公司统一采购材料,再调拨给各分公司项目部使用,结算单(有可能开具发票)属于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是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多缴印花税。【特别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7.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补贴花多缴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9条规定,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8.采用作废合同重签合同(不采用签补充协议形式)多缴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7条规定,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19.认缴制按照认缴注册资本多缴印花税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是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算缴纳。认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由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账簿的金额为实缴部分注册资本,所以认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0.未享受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多缴印花税。如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