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烟台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调整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额度计算标准的通知》。截至2020年底烟台市公积金使用率达到121%,个*率达到95%,超出国家规定的85%警戒线,资金流动性风险日益凸显。
全文如下: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报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额度计算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最高限额内,*款额度按以下三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确定。
(一)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款额度
计算公式:*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倍数
计算的*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低于万元的,按万元确定。
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率小于或等于85%时,倍数按30倍计算;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率大于85%时,倍数按20倍计算。
当个*率发生区间变化并连续6个月保持稳定的比例时,由市中心确定倍数执行标准,并发布执行。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率现状,*款额度暂按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
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没有欠缴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2.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或欠缴或账户状态为“封存”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
3.共同申请人在异地(含部队,不含青岛、威海、潍坊、日照四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
4.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非正常补缴的账户金额不纳入计算。
(二)按规定首付款比例计算的*款额度
1.购买首套住房,*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买第二套住房,*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按偿还*款能力计算的*款额度
计算公式:(申请住房公积金*款的月还款额+商业*款的月还款额+担保*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借款的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月收入+共同申请人月收入)≤50%
月收入的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没有欠缴的,按最后缴存月份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认定。
2.共同申请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销户”的,按照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认定。
3.共同申请人未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或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但欠缴的,按申请*款前12个月实际缴存月份的缴存基数与未缴存月份的月收入(按照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平均值认定。
二、借款申请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计算可*额度低于20万元,在同时符合第(二)与(三)项计算结果的,按20万元确定*款额度。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