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网上喜欢的形象作品下载收藏,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是件寻常事,但如果利用这些作品,拿来售卖进行宣传推广从中盈利,就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了。
近日,鹰潭中院依法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梅某于2018年7月2日独立创作完成了“小猪皮蛋”美术作品,系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此后,其相继完成“小猪皮蛋”系列卡通形象并进行宣传推广,已具备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
2021年3月8日,梅某发现鹰潭某公司的网络店铺经营的部分砂锅产品所配图片与原告作品登记证书上权利作品的小猪形象一致,且短短几个月即获得较大的销售额。梅某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该公司起诉至鹰潭中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鹰潭中院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原告梅某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内销售的陶瓷杯上使用的四幅小猪图形,与原告创作的四幅“小猪皮蛋”美术作品一致,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据此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以“小猪皮蛋”系列美术作品为元素的产品,赔偿原告梅某经济损失20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