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专门罪名单独入刑
依法精准打击暴力催收
● 相关部门要从制度上防范和堵住监管漏洞,加快推进合法合规网*机构的备案进程,坚决清退、关停没有资质的网*机构,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
● 将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填补了对高利*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 本报记者 王阳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消费群体不断扩大以及消费升级观念转变,消费信*出现高速增长。
而与放*规模扩大伴随而来的,是坏账率上升,催收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暴力催收现象屡见不鲜。不少债务人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有人因此丢掉工作,有人因此妻离子散,更有人因此精神崩溃。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扰他人的。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有专家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此前套用寻衅滋事罪名打击暴力催收等犯罪行为,不仅难以有指向性地精准打击犯罪,还会存在某种司法的不确定性,让定罪量刑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随意空间。两高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将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专门罪名单独入刑。此举的最大意义,在于解决了套用其他罪名不符合罪责罚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实务问题,也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司法精准打击该类犯罪,为依法精准打击催收非法债务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非法债务大量涌现
暴力催收乱象频发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有时“有借却未必有还”。当不少出借机构或个人无法收回欠款时,“催收”这个行业就应运而生。
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方无力或无心偿还债务,催收方会通过一些合法的民事方法对其施加压力,促使其履行债务。但也有一部分催收人员为督促还款,采用非法扣留或拘禁、短信电话狂轰滥炸并泄露欠款人个人隐私、冒充执法部门上门等手段,不仅让欠款人心惊胆战,还会影响其家人正常生活。
“欠债还钱的道理我懂,催收平台怎么样花力气找我,我都无话可说。但是他们非得波及我的父母、岳父母、兄弟,这就做得太过分了。”武汉市民张清华如是说。
张清华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他在网*平台填过的紧急联系人只有两人,然而收到催收电话和短信的人却有很多,甚至他所在公司的老板,以及一个平常不怎么联系的朋友,都接到了催收电话或短信,让他毫无隐私和颜面。
在一名催收人员的培训笔记上,《法治日报》记者看到其发送的一些短信内容,如:“某某,你的欠款已逾期,平台现在认为你涉嫌骗*,已经进入立案起诉阶段。望其亲友远离老赖!”“某某欠款逾期已4天,电话一直不接,涉嫌恶意拖欠,我们已将其行为录入征信系统。”“收到短信后若两小时内未处理,你的拖欠案件将走法律程序!”
在广州务工的杨波,由于急需用钱,在网*平台上*了款,签订借款合同金额40000元,实际到账34000元,总共18期,月还款29012元。如今,他已还款11期,中途因故逾期3天,其父母就接到了催收电话。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得知,催收行业通常以佣金计酬。各大银行和其他非银金融机构以及个人的佣金都不一样。越不正规的机构,佣金反而更高。逾期时间越长,相应佣金也越高。
刘家军在上海一家小型催收公司担任催收员,底薪只有一两千元,要想获得高收入,就得靠催收成功后的佣金提成。“所以对于催收人员来说,怎么简单粗暴怎么来,只要催收成功就行了。”刘家军说。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还有些小型催收公司专以接“714高炮”的单子为生计。“714高炮”是一种超高息的短期借款,“714”分别为7天、14天之内;“高炮”是指高额的“砍头息”及“逾期费用”“手续费”等,实际年化利率基本都超过了1500%。催收人员面对“714高炮”带来的高佣金诱惑,也都愿意接受催收任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暴力催收就成了催收行业心照不宣的事情了。
一名在催收行业工作了3年的从业者向《法治日报》记者透露,除了暴力催收外,倒卖信息、冒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辱骂、威胁债务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做法,在催收业务员中很常见。“部分金融机构对外包催收公司都会进行监督,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合规,要在保证合规的情况下出业绩。但催收人员到底该怎么催,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目前也没有一个行业规范。”
在黑猫投诉网上,有各类高利*、“砍头息”的相关投诉;在微博上,“注销学生*”的话题阅读量超过1600万,讨论也高达2.2万条。
与此同时,以暴力催收为主要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屡见报端。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监管打压步步升级
事实上,国家监管层面对各类非法*款的打击,一直在步步升级。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业务;禁止从借*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201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非法金融行为亮剑,对民间借*行为作出规范。
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714高炮”平台乱象。从2019年3月起,公安部围绕暴力催收一系列整顿行动不断升级,与催收业务相关联的网*平台、大数据爬虫公司等相关方纷纷迎来大规模整肃,催收行业成为重点整顿对象。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非法放*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9年10月21日,互联网金融平台“51信用卡”位于杭州的总部被警方调查,多人被带走。杭州公安在其官微发布消息称:经初步调查发现,“51信用卡”委托外包催收公司冒充国家机关,采取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运书认为,目前高利*越来越集中于高风险的放款人和借款人,这两类人博弈的结果使得一些非常规手段出现在借*纠纷的处置中,很容易导致恶性事件发生。许多非法网*平台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在隐性突破法律红线的同时,设置种种陷阱加重借款人负担。
“相关部门要从制度上防范和堵住监管漏洞,加快推进合法合规网*机构的备案进程,坚决清退、关停没有资质的网*机构,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张运书说。
暴力催收已经入刑
多地出现首个判例
今年2月26日,两高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将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专门罪名单独入刑。暴力催收迎来史上最严监管。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得知,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浙江、广东、宁夏、贵州等多地密集出现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诉讼案件。
3月5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4名被告人为催收高利放*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对被害人多次采用油漆写大字、塞门锁等方法进行恐吓、*扰的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特征,故本案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处罚4名被告人。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接受采访时表示,上述案件最初是以寻衅滋事罪名立案,但最后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性。事实上,此前警方或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这意味着,相关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本身也可能涉嫌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名确定后,该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而寻衅滋事罪第一档量刑最高是5年。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以新罪名定性。”
3月21日下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该省宣判的首例涉恶催收非法债务案。
据了解,2016年期间,吴某安排讨债人员龙某、李某等多人从福州到莆田配合林某进行讨债,并根据林某的安排对借款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放喇叭、拉横幅等手段进行讨债,滋扰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形成以林某、吴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吴某、龙某、李某多次为催收高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恐吓、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据此,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判决林某、吴某、龙某、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到一年二个月不等,退回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金。
4月7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就东莞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对陈某军等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不等。
多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表示,暴力讨债入刑,对打击和规范借*市场的催收行为效果明显,时时刻刻提醒催收人员,一招不慎可能触犯刑法。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看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放*、非法催收犯罪团伙,严肃查处由此滋生的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支付渠道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意味着以高利*、暴力催收结合作案的人会面临数罪并罚。此外,将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填补了对高利*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