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是什么意思(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与土地不能分离或者不可移动,一旦分离或者移动将改变其性质或者大大降低其价值。《物权法》中涉及的不动产种类有矿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植物资源,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建筑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涉及的不动产有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森林、林木, 海域。立法中对不动产的分类,并未按照同一标准划分,在自然属性区分基础上,还按照不动产用途、所有权主体进行了区分。本文按照自然属性对不动产进行介绍和分类。

不动产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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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从地理学角度讲,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广义讲的土地还包括海洋等,本文仅指狭义概念下的陆地部分。

从地理学定义看,根据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的不同,土地可以分为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沙漠、地表水等。

2.海域

海域是指包括水上、水下在内的一定海洋区域。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包括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其中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从立法看,海域是一个立体的概念。

3.地下物

(1)矿藏

在《矿产资源法》中还有一个概念是“矿产资源”。矿藏是指地下埋藏的各种矿物的总称。矿产资源,又称矿物资源,是指经地质作用,地壳中的有用矿物富集而成的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矿产。两个概念应指向同一事物,前者侧重自然属性,后者侧重经济社会属性。如地下水、煤炭、天然气、石油、有色金属矿等都属于矿藏。

(2)地下设施

包括人类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所建造的各类设施,如地铁,给排水、热力、燃气、供电、通讯设施,地下油库,地下建筑等。

4.地上物

(1)野生植物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除了作为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其他各类野生植物也属于不动产。

(2) 农作物

农作物是指农业上栽培的各种植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两大类,经济作物包括油料作物、蔬菜作物、花、草、树木。这里要注意与作为土地类型的森林、草原等的区分,森林、草原是指土地的自然形态,是土地地表与其天然附着物的合称。而农作物是人类开发利用土地栽培的植物,其与土地相连时属于不动产,收割分离后则为动产。

(3)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建筑物主要是指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构筑物是没有可供人们使用的内部空间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如烟囱、水塔、桥梁、水坝、雕塑、围墙等。

(4)其他地上设施

如铁路、公路等设施。

5.土地及海域上下空间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自然属性讲,土地上方下方空间及物质、海域以上以下空间及物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如矿藏、野生植物资源等要单独分离外,其他空间和物质都应附属于土地、海域,不应单独分离。但是,向上向下应该是有范围的,向上的太空部分是否已经不能为土地、海域的概念所包含,向下的地幔以下部分是否也不能为土地、海域的概念所包含。太空、太空中的物质以及地幔以下的部分,从自然属性上应当也属于不动产,相信随着人类探索能力的不断增强,对其进行的法律规范,也会逐步加强和完善。

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人前来申请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2.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什么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5.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时限并不包括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的时间,也就是说,有的不动产登记如果需要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

6.原先办的房产证、土地证是否有效?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依法颁发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利证书继续有效,在权利发生转移或变更时,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7.怎样进行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完成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是什么?

动产和不动产,这两个看起来很清楚的概念,在实务中往往是一道难解的题目。如:电梯、油气水井设施或者林木等等,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而在动产和不动产涉税方面,更是大相径庭。如:销售或出租动产缴纳增值税,购买方或承租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购买方或者承租方无进项税额抵扣。因此,正确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对于规范纳税显得尤其重要。笔者梳理了相关税务文件,归纳为以下几点:

不动产包括三种土地附着物,而动产不是土地附着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二)项规定,“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由此可见,动产和不动产的主要区别在于能否移动,或者移动后是否引起性质、形状的改变。不动产的代名词,即土地附着物,它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附着于土地的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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