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有哪些途径?
答;
股东退股通常是指失去股东身份、退出公司股东行列。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不能够随意抽回出资。如果想要“退股”,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l 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股权,且无需通知其他股东。双方协商确定价款、签订股转协议并完成变更手续后即可。
l 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股东外的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参考本系列下一篇文章“对外进行股权转让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l 公司回购股权。公司回购股东股权需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 公司解散或者请求解散公司。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