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开始,我国新个税征收办法正式施行,算算到现在已经过去了9个月,但很多HR至今对如何计算个税还是似懂非懂。
大多HR都本着摸着石头过河的心态,扣多扣少心里完全没底。感觉也就是税务机关没去企业普查个税,不然现场状况可能只能用惨烈一词来形容,给税务稽查员一种新个税是不是自己没学明白的错觉。
那今天税哥就给大家对新个税的扣除和计算方法做一个系统详解,便于大家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应用执行,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本次的个税改革,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原有个税征收办法做了调整。
第一,将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调整为5000元。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一位员工的税前工作为4800元,那么这位员工是不用缴纳个税的。根据2019年第一季度数据显示,全国累计新增减税3411亿元,已有9163万人工薪所得无需缴纳个税。对于HR而言,从工作量层面来考虑,其实也减轻了不少个税核算工作。
第二,个税税率未变,但是从原来的按月扣除变为了按年度累计扣除。
以前是每月单独计算个税,而2019年起采用每月预扣预缴、次年统算多退少补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还是每月算一次缴一次,不同的是算法由根据单月数据算,修改为按累计数据计算。
第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的实施。
新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简单解释一下,就是只要符合各项扣除的相关条件,就可以减少个税的扣除基数。举个例子,比如张三一个月税前工资为6200,按新个税规定超过5000元的部分,即1200元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但是如果张三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闺女,那么按照专项扣除规定,张三可增加每月1000元扣除额。也就是说6200-5000-1000=200,所以只有200元这部分是需要缴纳个税的。
我们把个税政策做完简单梳理之后,到底该如何计算呢?这里给大家一个月度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本月应扣缴税额 = (本月累计应扣预缴纳税所得额 * 预扣税率 – 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这个公式里比较复杂的是本月累计应扣预缴纳税所得额这个内容,具体怎么算出来的?公式如下:
本月累计应扣预缴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5000*月份数)
好了同学,看完这两个公式是不是感觉人生灰暗,想问一句怎么能这么复杂呢?请不要焦虑,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方便大家理解。
比如李四2019年1月工资30000元,五险一金个人缴纳3200,附加扣除1500元,那么我们先计算李四的本月累计应扣预缴纳税所得额:
本月累计应扣预缴纳税所得额 = 30000(累计收入)-0(累计免税收入)-5000(累计减除费用)-3200(累计专项扣除)-1500(累计专项附加扣除)-0(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300(元)
所以本月应税部分为20300元,我们再计算一下李四的本月应扣缴税额:
本月应扣缴税额 = (本月累计应扣预缴纳税所得额 * 预扣税率 – 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0300*3%-0)-0-0=609(元)
由此可知,1月份李四需要缴纳个税应为609元。
新个税的政策,我们刚刚也说到,从原来的按月扣除变为了按年度累计扣除。假设李四2019年2月工资31000元,五险一金个人缴纳3300,附加扣除2000元。
那么难点来了,李四2月份的个税该怎么算呢?
应用公式不会发生变化,只是我们在这里需要注意月份累加的情况。同样,我们先计算李四的本月累计应扣预缴纳税所得额:
本月累计应扣预缴纳税所得额 = 30000+31000(累计收入)-0(累计免税收入)-5000*2(累计减除费用)-(3200+3300)(累计专项扣除)-1500-2000(累计专项附加扣除)-0(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41000(元)
本月应扣缴税额 = (本月累计应扣预缴纳税所得额 * 预扣税率 – 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41000*10%-2520)-0-609=971(元)
由此可知,李四2月份的个税缴纳额为971元。
那么我们简单总结一下,年度累计扣除法在应用的过程中我们要根据不同月份将之前数个月的工资进行累计计算,分别累计计算出收入、免税收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附加专项扣除、其他扣除等项目后,再将结果套入年度个税计算表中,对应相应税率进行相应计算。
同时也要记得将之前数个月已经缴纳过的个税金额扣除,防止出现再次缴纳的状况发生。
到这里,年度个税累计扣除的方法基本解释完毕,但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种特殊问题。比如,一位员工可能3月份才入职公司,那我们在计算他的个税扣除金额的时候,需不需要拿到他之前公司的薪酬数据做累计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请注意重点“本单位”三个字,也就是说,一位员工3月入职,我们从3月发工资开始累加。不需要考虑该员工之前的薪酬情况,只考虑其在本单位的累计工资额来扣除个税。
到这个时候,还有的同学会问,如果我每3个月跳槽一次,将个税的税率控制在3%,那岂不美滋滋。
我们说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年底个人做个税的汇算清缴时,如果个税没交够,是需要补税的。但是由于汇算清缴需要个人申报,而且税务局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查清缴的实际补税情况。
但是税哥建议大家还是专心工作吧,不要为了省一点点税钱就盲目跳槽,其实成本也很高。况且纳税何等光荣,国家的经济发展也需要纳税人的一砖一瓦才能建立起来,还是老老实实交税吧。
最后再给大家说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比如你们企业发13薪,那么第13个月的薪资该如何纳税呢?
话说一年只有12个月,所以第13个月的工资处理方法大体两个思路,一种是合并至12月份一起抵税,或者将这一部分按照奖金的形式发放。这时候我们需要根据13薪的数额,选择合适的方法。一般情况下,作为奖金发放更为合适,当然也需要提前做好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