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客户咨询:本年取得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手续费收入65000元,公司奖励给3名财务人员每人10000元,这10000元奖励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首先,恭喜一下这3名财务人员,干好工作的同时还获得了奖励;其次,表扬一下这家公司的老板,比较讲究,能体谅财务人员的辛苦,不像我们老板,跟周扒皮一样,一毛不拔,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无论多少,都进了自己的口袋,财务人员一毛也拿不到!
言归正传,关于财务人员收到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奖励,很多人认为不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之所以有这种观点,主要是依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的第五条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上述文件中免税的个人,指的是扣缴义务人就是个人的情况下,个人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税,而不是扣缴义务人是企业,经办人免个税。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所以,单位取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手续费收入,再发放给员工的奖励款,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关于这个问题,山东省税务局已经有答复,如下图所示:
那么,企业取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手续费收入,在实务中应当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取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其他收益”科目中核算,当然了,如果你单位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那么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就行了;另外, 增值税方面,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税目是“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比如上述单位,如果执行了会计准则,应当进行下列账务处理:
1、收到65000元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65000
*:其他收益 61320.75(650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79.25(65000/1.06*6%)
2、发放给3名员工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3000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30000
同时再做一笔计提工资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30000
*:银行存款30000
3、期末结转其他收益的余额
借:其他收益61320.75
*:营业外收入61320.75
如果该单位未执行会计准则
1、收到65000元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65000
*:营业外收入61320.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79.25
2、发放给3名员工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3000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30000
同时再做一笔计提工资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30000
*:银行存款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