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家庭煮夫”也应受法律保护
“让全职太太、全职先生成为合法职业,享受工龄累计、社保等待遇。”今年两会,有代表委员提交提案,提议建立家庭全职服务成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维护家庭全职服务成员的合法权益。
这一提案展示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家庭劳务分配不公的问题:家庭生活中,照顾孩子老人、洗衣做饭此类家务劳动得不到承认,没有相应的经济回报,付出劳动的一方得不到相应的权益保障。对于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广大女性同胞来说很不公平。尤其当双方婚姻出现裂痕,面临离婚的问题时,女方易处于得不到保障的弱势地位。最近,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了离婚家务补偿案件的审结判决,引起了广泛的热议,同时也让人们看到了以法律形式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丈夫起诉离婚,妻子提出家务劳动补偿,法院:支持!
跟英淇律师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家住北京市的林先生与谭女士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2011年林先生便考研读博,直到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谭女士同意离婚,同时诉称,在林先生考研读博的5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家务劳动。基于此,谭女士提出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要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谭女士的诉求。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先生与谭女士离婚,林先生给付谭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元。
英淇说法:
其实早在婚姻法时代就有对离婚家务补偿的规定,但是请求离婚家务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分别财产制。由于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所以几乎无人获得补偿,好在《民法典》实施后把这个严苛的前提条件去掉了。
那家务补偿数额如何确定呢?这一点在《民法典》以及现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标准答案。《民法典》第1088条表示,“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结合现有法院判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裁量家务补偿数额时通常参考这两方面因素综合确定的,一方面是家务时间的长短,比如说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还有每天在日常家务劳动中投入时间的长短;另一方面是在家务劳动方面投入的精力,例如在照料子女、照料老人的过程中投入精力更多、更复杂、强度更大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更多的补偿。
北京英淇律师提醒大家,在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须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再提出补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2.并非有做家务就必须得补偿,应该是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个人大量时间和精力,负担较多的家务从而使家庭和家人获益的一方,才能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3.经济补偿的金额不能简单地将家务劳动按照市场价值折算。补偿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救济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审判中确定补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家庭经济情况等多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