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行驶期限(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案例)

1.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实施了 法定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法定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2)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情形的。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名义、方式: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 以自己的名义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通过诉讼方式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提示 】撤销权诉讼的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2)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3)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4)撤销权的存续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 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 提示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债务人所实施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在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将相关财产返还债务人或者折价补偿,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对撤销权行使的结果 并无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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