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康得新原董事长钟玉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夏高琴 南京报道

退市3年零7个月的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再度因原董事长判刑引发关注。

12月6日下午5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公众号发布一条案件信息公告,苏州中院对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以及原董事长钟玉、原董事徐曙、原财务总监王瑜、原资金部主管张丽雄、康得集团原财务总监吴晓雁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一案公开宣判。其中钟玉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2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苏州中院除了发布上述案件判决信息外,对康得新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引发的投资者起诉康得新公司等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受理情况也进行了更新,苏州中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个人投资者起诉案件。

“苏州中院在康得新案件中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将进一步降低个人投资者维权成本。”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宋联民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造假百亿元遭退市

成立于2001年的康得新,于2010年登陆深交所,公司主要从事高分子复合材料、功能膜材料、预涂膜、光学膜、光电新材料等研发,曾被誉为“中国的3M”,2017年,康得新更是登上美国《福布斯》发布的年度“全球最具创新力企业”榜单。

然而,随着2019年康得新首次出现债务违约,其财务造假行为逐步浮出水面。

2019年1月,康得新未能如期兑付其超短期融资券,但其账面却拥有122亿元货币资金。彼时,康得新披露公告称,在证券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同时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被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2019年4月,康得新时任三位独立董事杨光裕、张述华和陈东,公开提出了对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一季报的共同异议。其表示,康得新及其子公司账面显示其在某银行的存款余额共计逾122亿元,对此强烈质疑,原因是这笔存款既不能用于支付也无法执行,并且该银行曾经口头回复“可用余额为零”。

康得新的问题不止于此,中国证监会后续介入调查,认定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连续4年年报涉嫌虚增利润,总额高达115亿元;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根据行政处罚书,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2242745642.37元、2943420778.01元、3908205906.90元、2436193525.40元,分别占各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36.22%、127.85%、134.19%、711.29%。

2021年2月28日,康得新在追溯调整年度报告的同时坦言:“公司股票已经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同时,2020年公司继续亏损32.05亿元,且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此前,公司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年度年报被出具非标意见已被暂停上市。深交所指出,康得新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满足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

至此,康得新同时出现重大违法类和财务类两项终止上市情形。由于康得新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点,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将按照财务类退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2021年5月31日,康得新终止上市。

原董事长被判刑

终止上市并不是结束。

2020年9月9日,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一案,康得新及钟玉等高管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9月,康得新披露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检四部刑诉【2021】Z51号《起诉书》,康得新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时任董事长钟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时任董事徐曙、时任财务总监王瑜、时任资金部主管张丽雅、时任财务总监吴晓雁涉嫌多项违法一同被起诉。

2024年12月6日下午,上述案件迎来公开宣判,苏州中院于当日下午发布案件信息进展,钟玉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20万元。其他责任人员因参与相关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罚金方面来说,钟玉被罚金额并不算‘巨额’,而在多项罪名成立、涉案金额巨大、受害投资者面积大,‘四罪并罚’下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A股也是极为罕见,单论刑期堪称近年来A股最严厉处罚。”宋联民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民商事专委会原副秘书长林先平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此次对康得新原董事长钟玉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判刑是严厉且具有警示意义的。对于其他企业家和企业高管来说,这也会起到一种警示作用,提醒他们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12月6日,苏州中院一并公告了由康得新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展。苏州中院称苏州中院已立案受理了11名投资者起诉康得新公司、钟玉等40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个人投资者起诉案件,当天苏州中院对相关案件作出民事裁定,确定了权利人范围,同时强调机构投资者起诉案件将另行分别立案审理。不过,截至发稿记者在该院网站暂未查询到对投资人“适格”条件的披露。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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