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关键要看这些费用是因为什么用途产生的。
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公司组织员工集体郊游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属于福利费性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为客户报销承担的交通费、住宿费,属于业务招待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司员工平时参加的各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会议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公司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其对应的进项税能否抵扣,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其中,对于交通费的进项税抵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等文件的规定:
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5)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6)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7)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企业实际发生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可以根据所取得的发票类型,按照发票上的税金或者计算的税金进行抵扣,其分录为: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