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比例(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成本)

案例

我公司目前资产折旧年限均比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长,公司所得税申报折旧税法与会计年限一致;现因公司经营和设备实际寿命情况,预将资产折旧年限全部调整,大部分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调整,小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能长于税法,也可能短于税法年限,这就造成了税会差异;我公司统一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申报企业所得税,妥否?

分析

这是一个很好的有关资产折旧年限变更的案例,综合了会计与税法知识并产生了税会差异,涉及如下多个问题,:

1. 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能不能进行变更?

2. 固定资产会计的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何处理?

3. 固定资产会计的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何处理?

4. 折旧年限变更后,产生的税会差异如何进行处理?

弄懂了上述问题,

就不难回答纳税人所咨询的问题了。

今天,我们就从会计和税法2个角度给大家详细解答。

问题一

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能不能进行变更?

● 会计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可见,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等同于其使用寿命;实务中,既有固定资产在提足折旧后仍健在的,也有固定资产还未提足折旧就提前报废了的。所以,使用寿命只能估计,相应地,折旧年限也就是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都有可能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产生较大影响。为了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才会要求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并作出相应调整。

简言之,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不能随意改变,但应根据真实的环境变化对预计的年限进行复核调整,且这种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本案例中,企业“因公司经营和设备实际寿命情况”对资产折旧年限进行变更,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如果是为了粉饰财务报表数据而对折旧年限进行调整,那就涉嫌舞弊了;当然,即使真的是这样,企业也不会直接告诉你。

● 税法上

税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能否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变更,只规定了其折旧的最低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案例中提到“小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能长于税法,也可能短于税法年限”,对于这部分固定资产分别如何处理?请接着往下看。

问题二

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的最低折旧年限,

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二款: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当变更后的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金额在税务和会计上是相同的,不产生税会差异。

问题三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的最低折旧年限,

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案例中,如果只是缩短了折旧年限,而非采用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则在会计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时,折旧金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进行调增处理。

如果变更后的折旧年限虽然短于之前的折旧年限,但并没有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产生税会差异。

如果缩短的折旧年限是因为采用了税法上的加速折旧,则折旧额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有关加速折旧的具体规定,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在企业确定其变更后的折旧年限是长于还是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后,我们就可以解决最后一个问题了。

问题四

资产折旧年限变更产生的税会差异,

如何处理?

● 会计上

我们在回答问题1 的时候已经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改变属于为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九条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因此,无需对折旧年限变更之前的折旧金额进行追溯调整。

我们将本文案例带入数据后改编如下:

某企业有2台机械设备,2020年年末,因资产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发生了变化,将其中一台设备A的折旧年限由10年变更为15年,另一台设备B的折旧年限由10年变更为6年。2个设备的详细情况如下:

(假设不考虑残值,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那么,2021年,该企业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所计算的年折旧额为:

A设备:(1200-600)/(15-5) = 60 万元

B设备:(1000-200)/(6-2) = 200 万元

● 税法上

B设备在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年折旧额 = 1000/10 = 100万元

折旧年限变更后,B设备在会计上的年折旧额 = 200万元

当年所产生的税会差异金额 = 200-100 = 100万元

该差异对当年所得税的影响为:100*25% = 25 万元

调整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所得税费用 25

2021年至2024年均按上述分录进行调整,2024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为借方100万元;

从2025年开始,会计上已无需计提折旧,而税法上需一直计提折旧至2028年,每年的调整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2028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为0,试算平衡,税会差异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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