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西部老城区复兴发展,切实改善主城区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青岛市房屋征收相关政策的规定,经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11月8日,市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南区中山路区域历史文化街区(黄岛路36号等楼院)棚户区实施房屋征收,涉及居民800余户。
征收范围
安徽路33号(安徽路27号、29号、31号、35号、37号及黄岛路9号甲、11号)、黄岛路1号、3号、5号、7号甲、9号、黄岛路36号(含黄岛路38号、40号、42号、44号、46号、48号、50号)、黄岛路39号(含芝罘路36号、38号、40号、42号、黄岛路41号、43号、45号、47号)、黄岛路67号(黄岛路69、71号,易州路1号)、黄岛路82号(黄岛路76号、78号、80号)、黄岛路84号、86号、芝罘路9号(含7号、11号)、四方路3号(四方路1号戊、1号己、3号甲、9号)、四方路27号、31号、35号、37号、39号、41号、平度路25号(含27号、27号甲)、平度路63号、65号、65号甲、67号、博山路3号、博山路9号、11号、13号、19号、博山路15号甲(黄岛路92号)、德县路27号甲、济宁支路2号、河南路40号、河南路43号(河南路43-47号单号)、河北路3号-7号单号(含甲、乙、丙)、河北路1-3号单号、保定路11-23号单号(含甲、乙、丙)、天津路18号(天津路18号甲、18号乙、24号)、湖北路17号甲、乙非成套住宅、中山路72号、肥城路13号、肥城路11号(含肥城路11号丙)、肥城路28号、30号、32号、宁阳路25号、湖南路26号、湖南路49号后院非成套住宅、鱼台路5号、鱼台路13号、广西路9号甲、山西路5号2号楼范围内的合法房屋。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该文件,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三)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
(五)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按上述第(一)款至第(四)款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方案第十条计算的应补偿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算。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异地房屋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第十一条确定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算差价款。
本项目异地补偿房源为瑞海馨园6号楼、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品房8号楼,具体户型图、面积等异地房源信息和选房定位办法另行公示。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选择异地房屋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6万元的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公示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瑞海馨园6号楼的过渡期6个月;选择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品房8号楼的过渡期12个月。
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上述过渡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