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商家以假乱真,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障?日前,二审法槌落下,消费者王女士赢了官司。
2020年7月26日,原告王女士因房屋装修需要,来到被告某建材商行经营的地板专卖店,购买“上臣”牌三层实木地板。被告在收取原告预付款14000元后,开始安排发货、安装。
同年11月5日下午,在木板安装过程中,原告发现地板板材的包装盒上没有注明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产品品牌等信息,部分包装盒仅简单贴有“上臣地板”字样。原告马上联系了“上臣”官方客服,经客服确认,该板材并非“上臣”牌木地板。
之后,在原告的质问下,被告承认安装的木地板并非“上臣”牌木地板。原告当即要求被告给予赔偿并提供解决方案。但被告在拆除运回已经安装的木地板后,一直以“要等厂家批准回复”为由推脱,拒不赔偿损失。因双方调解不成,这起纠纷被诉到了瑞安法院。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销售时误导消费者,并在提供的木地板外包装上面粘贴“上臣地板”字样以假充真,其客观上向原告作了虚假陈述,对原告构成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结合原告预付14000元的事实,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14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2000元。被告不服,上诉至温州中院。日前,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法行为。商品买卖中,商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系欺诈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家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