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7条是什么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相关知识)

我们今天来和大家聊一下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吗?如果要提前通知,需要提前几天通知用人单位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对于该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可知,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出现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了。而如果并非是在试用期内出现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这也不是绝对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据此可知,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的情形,则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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