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调查、错误处置财产、错误分配财产等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解释》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解释》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11种错误执行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存在这11种错误执行行为并造成损害,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些错误执行行为主要包括,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以及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