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人)的扩张(变更)
对于执行债权人来说,因其只可能发生权利的继受问题,所以产生变更,而不存在追加。关于申请执行人的变更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未明确规定。在《执行规定》也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是在《执行规定》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所陈述“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受人、权利承受人”、《执行规定》第20条第4项规定“继受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在申请执行时,其申请执行人不一定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人,也可以将其变更为债权人的继承人或者承受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执行或者申请继续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
1. 债权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属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财产代管人。
2. 债权人与其配偶离婚的,按照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的配偶。
3. 作为债权人的法人依法分立的,分立协议中确定继受该债权的法人;依法合并的,合并后存续的法人。
4. 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名称后的人。
5. 作为债权人的其他组织被撤销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法人的。
6. 作为债权人的法人依法进行清算处理程序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人。
7. 作为债权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机关权利。
8.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的受让人。
9. 债权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义务人的,该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