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格尔木市公安局昆仑路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人在格尔木市多个小区张贴小广告。通过走访调查发现,陈某某,31岁,于2020年6月至2021年期间多次在格尔木市某小区住宅楼过道内使用不干胶广告卡片、印章张贴、拓印开锁、通下水等小广告,造成该小区住宅单元楼墙面损坏。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月27日,经格尔木市公安局昆仑路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陈某某于2020年6月至2021年期间多次在格尔木市某小区住宅楼过道内使用不干胶小广告和印章,将内容为“开锁、通下水道”的广告以张贴、拓印的方式贴在小区楼道墙面,造成该小区住宅单元楼墙面损坏,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决定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之处罚。
【法律分析】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当治安处罚。
本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本案中达到责任年龄的陈某某使用不干胶小广告和印章,将内容为“开锁、通下水道”的广告以张贴、拓印的方式贴在小区楼道墙面,造成墙面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典型意义】
陈某某多次连续性粘贴小广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充分说明,陈某某对此行为是否违法的认知不清楚。民警及时发现,有效处置,降低了社会影响性。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此类行为不仅影响城市美观,损坏小区楼道墙面,也属触犯法律的行为,要受法律的处罚。
【法律拓宽】
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若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毁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义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