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实施时间(各种票据的期限的规定)

我国票据业务发展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票据法在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义务的履行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确立了调整票据关系、规范票据活动的各项规则和制度,明确了票据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基本特点,对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原则从根本上限定了我国票据市场中的业务品种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通过,对人民法院受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包括:①受理和管辖;②票据保全;③举证责任;④票据权利及抗辩;⑤失票救济;⑥票据效力;⑦票据背书;⑧票据保证;⑨法律适用;⑩法律责任。

(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票据活动的管理,保障《票据法》的贯彻实施,促进票据活动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票据法》起草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国实际,以票据活动的管理为核心,着重规定票据活动的规则和制度,并对《票据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出票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的资格;②单位和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③挂失止付;④票据的管理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⑤冻结、止付票据;⑥行政处罚;⑦其他规定。

(4)《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了《支付结算办法》,于1997年9月19日颁布,自12月1日起施行。《支付结算办法》是票据法的重要配套制度,体现了《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具有较强的实施性和操作性。该办法是从规范支付结算活动角度出发,对票据当事人和关系人在支付结算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强化了支付结算纪律和责任。

(5)《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5月22日颁布,是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其中,最重要的几条原则如下:①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②上述票据活动,应遵循平等、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再贴现应当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③贴现、再贴现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与调整,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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