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工资计算的法规依据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仅是说明工作时间,第二条是日常使用最频繁的工资折算依据:日薪和时薪。
02
入离职薪资、请假的薪资计算
大家都知道,月薪计薪天数是21.75,但每个月其实的实际计薪天数都是整数,不可能是小数。
比如,员工2020年12月19日入职,薪资10000,假设入职之后不请假。那么出勤天数为10天,缺勤天数12天。12月共计22个计薪日(出勤日,本月无法定带薪假期),满勤计薪天数为21.75天。
当月工资:
正算法:10000/21.75*10=4597.70
反算法:10000/21.75*(21.75-12)=4482.76
此种情况,正算法结果大于反算法结果。
然而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正反算法结合来使用。国家对于这个细节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公司一般统一规定,所有员工一视同仁。比如计薪天数<11天,按照正算法计算,计薪天数≥11天,按照反算法来计算。
有一种看似规避了这个不一致的算法:
1、正算法: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2、反算法:工资=月薪-月薪÷21.75x缺勤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3、月计薪天数=(月出勤天数 + 法定节假日天数)
4、出勤天数比例= 21.75÷(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拿正算法举例:
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21.75/当月应计薪天数
月薪*月计薪天数/当月应计薪天数
用数学方法约分后,即可发现,这是按照当月实际计薪天数的计薪方式,并不是21.75的计薪方式,21.75在其中,并没有任何作用。
03
转正、调薪工资计算
由于21.75≠当月实际计薪天数,那么在碰到转正或者调薪的时,如果分母再使用21.75,调薪前计薪天数+调薪后计薪天数≠21.75,那么到底是调薪前的天数多一些,还是调薪后的天数多一些呢,这里有一个简单且公平的算法。
本月基本工资=(调薪前工资基数*调薪前计薪天数+调薪后工资基数*调薪后计薪天数)/本月计薪天数
如有请假,再在本月基本工资的基础上,进行正算法或者反算法。
04
其他工资算法
1、日工资、小时工资计算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国定假日带薪休假)。
因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以下工资为税前):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平均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
2、加班工资计算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平日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月薪÷21.75×加班天数×所对应的倍数
以上“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所签订的总额,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不能以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3、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医疗期工资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温馨提示,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