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工资怎么算才正确(请假扣工资的计算方法)

一员工长期请事假,辞呈递上去,公司反倒赔了3万多,公司大呼:“这不合理!”

别急,这乍听起来匪夷所思的案子,细究下来,还真不是你想象的那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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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工资如何计算?

月计薪天数是关键

薛某雄是国技公司的员工,工资为底薪3000元,另外加上职务加级、全勤奖、加班费、餐费、住房补贴等。在2017年和2018年期间,薛某雄在几个月内连续请事假共计49天。

国技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其中规定,员工月工作天数是20.83天,公司对于员工请事假的扣薪算法是,(员工底薪/月制度工作天/8小时)×请假时数。

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国技公司扣除薛某雄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平均每小时扣除3000÷20.83÷8=18元,平均每天扣除3000÷20.83=144元。

然而,薛某雄却认为,国技公司扣除工资的计算标准错误,月工作天数不应当是20.83天,而应当是21.75天。请事假应当扣除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平均每小时扣除3000÷21.75÷8=17元,平均每天扣除3000÷21.75=138元。

即国技公司每小时多扣除薛某雄1元,累计多扣除薛某雄392元,属于变相克扣工资。

2018年8月13日,薛某雄向国技公司递交《辞职通知书》,但国技公司仍以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薛某雄上班。2018年8月23日,国技公司以薛某雄连续旷工3日,一个月累计旷工超过6日为由,向其发出《旷工辞退通知书》。

嗣后,薛某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国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得到支持后又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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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付工资

月计薪天数21.75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月计薪天数。

国技公司主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月工作日为250÷12=20.83天,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因此,扣发事假工资时,应当以20.83天为月工作天数计算,每小时扣发18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也规定,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如果依据月工作日20.83天计算日工资,实际上是在计算日工资过程中剔除了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11天法定节假日。

因此,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即扣发事假工资时,应当以21.75天为月工作天数计算,每小时扣发17元。

最终,法院认定国技公司客观上多扣除了薛某雄请事假的工资,构成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并判决国技公司向薛某雄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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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发放、扣除员工工资的问题,结合案例和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每月20.83天是员工每月平均实际工作的天数,而21.75天是员工每月平均计薪的天数。用人单位扣发员工工资时,应当以每月工作日21.73天,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为基数计算日工资,否则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的风险。

2、员工单方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公司同意。若公司无过错,劳动合同自公司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后解除,若公司有过错,劳动合同自公司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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