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1、代表的法律关系不同。
欠条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结算,能表示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一定是借*关系,说明在出具欠条之前或者之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借条实际上是一种借款合同的凭证,或者说是一种简化了的借款合同,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借*关系,产生的是借*之债。
2、使用的情形不同。
“欠条”是在双方有业务往来,但是相关账款尚未结清,在结算的时候,应付款一方向应收款一方开具的书面凭证。而“借条”则一般用在向自然人或者企业借款的情况。
3、产生的原因不同。
欠条可以是借*之债产生的,也可以是侵权之债亦或是合同之债。而借条一般是借*之债产生的。
4、举证责任不同。
持有欠条方向法院起诉的话,举证责任要大于持有借条方的举证责任。欠条持有人先要向法院说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若对方认可或者不否认,那么此欠条的证明力即可。如果对方否认欠条形成的事实,那么原告还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自己所陈述的欠条形成的事实。但是借条持有人起诉的话,无需这样,无论对方认不认可,其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条形成的事实即可。
5、诉讼时效不同。
借条: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也就是3年之内必须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对方主张权利。你只是找了对方,对方没在,但是你没有证据证明,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欠条与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一样。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见,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欠条: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 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