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民间借*纠纷,出借人应如何收集证据材料,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材料呢?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从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以民间借*的案由进行立案,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这类证据材料主要有:借据、收据、欠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明目的是证明借*关系真实存在,而非虚假诉讼。在证据收集上,借据、收据、欠条等材料大多数是在款项出借之时出具的,转款记录、银行流水、还款记录等材料是在网上银行或者去银行打印的,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截图、电话录音等材料截图或者提供原始手机载体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