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情况说明怎么写(普通发票作废恢复方法)

大家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发票作废”这一情况,如果操作不当,很可能给企业造成巨大风险。为什么小小的“发票作废”,会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呢?

哪些情况可以作废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对发票作废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地说明:企业在开具发票后,当月发生退货或者发现发票有误等问题,企业应先收回发票,符合条件的发票需及时进行作废处理。具体作废条件有三条:

  • 销售方开票当月收回的发票联、抵扣联;
  • 与该发票相关的金额和业务,还没有被销售方抄税、记账;
  • 购买方属于未认证的购买方,或者其认证结果是“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作废条件:因销售方开具错误,或者因销售方和购买方交易中止、销售退回等情况,当月开具的普通发票被退回到销售方手中,销售方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并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就可以作废发票了。

    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作废条件: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如果发现发票存在开具错误的情况,或者相关销货被退回、服务中止、销售出现折让等问题,需要作废代开发票的,那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代开发票需要当月作废;
  • 作废资料包括:已开具发票的各联次以及加盖公章的作废原因书面材料。
  • 发票作废风险点

  • 小规模纳税人避免在免征额、认定标准附近,作废大量发票。
  • 即使不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作废大额或者大量发票也可能被税务机关怀疑存在隐瞒收入、恶意调整销售额等行为。
  • 企业作废发票后,如果又开具了和作废发票一模一样的发票,而且是在作废当月重开的,会被税务机关判定为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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